打印遗嘱上有多人签名,法院判决不采纳,原因是……

2021-09-17 17:19:0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邓童童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今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订立遗嘱的方式上有更多的选择,“打印遗嘱”是其中一种。

但“打印遗嘱”可不是“打印—签字—按上手印”就有法律效力的。9月17日,四川在线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新津区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两兄弟分别拿出了一份老人留下的打印遗嘱,虽然上面都有多人签名,但因在法律上存在瑕疵,均未获得法院支持。

继承纠纷

兄弟二人各持一份遗嘱,内容矛盾

该案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周某礼、王某书的养子,周某礼、王某书去世后,兄弟二人各拿出一份打印遗嘱,认为父母留下的房子应由自己继承。

原告周锋表示,2012年3月13日,父母在两名见证人和原新津县五津镇某村民委员会的见证下订立一份遗嘱,确定位于新津区兴园三路的房屋由自己继承。之后,父母先后于2016年、2019年病逝,但遗留的现金8200元、银行存款11486元及房屋均被周鹏私自占有。周锋认为遗嘱是父母生前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应该由自己继承,19686元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

 

周锋提供的母亲订立的遗嘱

被告周鹏辩称房屋应由其继承。虽母亲在所立的第二份遗嘱中载明房屋由兄弟二人共同继承,但母亲从生病到去世都由自己尽责照顾,周锋一直在外包工,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分得房屋。关于19686元,他表示母亲在世时其中8200元现金已用于家庭开支,存折上的11486元没有查看过,也未取出。

周鹏提供的父母订立的遗嘱

法院查明,本案案涉有两份打印遗嘱。周锋提供的遗嘱1文本上载有原新津县五津镇某村民委员会会计钟某、周锋的朋友刘某二人的签名。二人陈述,只是应被继承人请求在遗嘱上签名,但均未见证订立遗嘱的全过程以及未注明年、月、日。

周鹏提供的遗嘱2文本上,有立遗嘱人王某书的签名,但其未手写注明年、月、日。见证人同样是钟某,其写下“本遗嘱王某书所立,如有纠纷由兄弟二人自行解决,与社区无关”,但未签名及注明年、月、日;遗嘱文本上还载有周鹏的同学魏某的签名,亦未注明年、月、日。钟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王某书去世前,在村委会拿出遗嘱时神志不太清楚。

法院判决

两份遗嘱均不采信,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周某礼、王某书所立的遗嘱1与王某书所立的遗嘱2均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均不予采信。

根据案件事实,对被继承人周某礼和王某书留下的案涉房屋、被继承人王某书书遗留的存款19686元的分割,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考虑到周鹏与周某礼、王某书一直共同生活居住,大部分时间由周鹏照料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应当予以多分。

最终,新津法院依法判决被继承人周某礼、王某书留下的位于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三路的安置房屋,由原告周锋享有40%的使用权、居住权,被告周鹏享有60%的使用权、居住权;被继承人王某书遗留的存款19686元,由原告周锋分得7874元,被告周鹏分得11812元。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打印遗嘱”?有何形式?

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再用打印机将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

作为民法典中的新增内容,顺应了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填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空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规定,订立打印遗嘱时应注意形式要件:

①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自然人且全程参与);

② 在遗嘱上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二、该如何确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呢?

① 打印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

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见证在电脑上书写打印遗嘱、打印遗嘱的全过程;

③ 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④ 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