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一袋生活垃圾从天而降,好在只是砸中了汽车、没有砸到行人……这是今年6月发生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某小区的一幕。
9月23日,四川在线记者从成都市青白江区检察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该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一审宣判李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1年6月2日12时许,家住青白江区某小区的李某某为图便利,将一包重约300克,装有果皮、烟盒的生活垃圾从14楼家中卧室窗口往外抛下,导致楼下一辆汽车前挡风玻璃损坏,造成维修费用1250元。
因本案涉及《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青白江区检察院承办人查阅了全国类似判决,具体分析被告人的主观动机、所抛物品类型、抛物高度和区域、造成的危害等方面后,认定该案属于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情形,准确定性为高空抛物罪。
检察官经查阅侦查卷宗、详细讯问李某某,探究李某某高空抛物前后的心态转变的历程后,认为李某某归案初期虽否认犯罪事实,但经教育已认识到行为的危害、现实的危险,后一直做稳定有罪的供述。考虑到李某某作案时年龄接近七十岁高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较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愿意认罪认罚等量刑因素,在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后,检察机关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本案开庭时,法检两院还专门组织相关单位及社区群众共计70余人旁听庭审,以案释法。
该案经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作出以上判决。
(图片由青白江区检察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