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打“假官司”,锦江法院:罚!

2021-10-19 10:54:1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邓童童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10月19日,四川在线记者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期,锦江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了为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伪造借款合同的虚假诉讼案件,因干扰正常审判活动,“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分别被处罚一万元。

2021年4月16日,钟某与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借款到期后,钟某仍未归还。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息。

承办法官在调查梳理案情中发现,被告钟某的女儿钟小某为其代理人,同原告关系密切,且有大笔资金往来。对此,承办法官询问后查明,被告有一套位于天府新区的房屋,按照成都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尚处于限售期内,不得出售。为尽快出售房屋,在被告不知情的背景下,钟小某与原告串通,打算伪造借款合同,通过诉讼程序以执行拍卖方式出售该房屋。遂双方利用今年4月的银行交易记录,伪造借款合同,并向锦江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又故意制造还款的银行交易记录,拟向法院撤回起诉。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女为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恶意串通,伪造民间借贷关系,扰乱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干扰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属于虚假诉讼。遂锦江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原告于某及被告之女钟小某作出各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的俗称“打假官司”,危害不可小觑。虚假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妨害司法秩序。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要试图突破底线,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