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11月23日上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四川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完善,以及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我省卫生健康事业面临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同时,近年来我省在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凝练、固化。此外,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打击“号贩子”“医托”等现实问题亟待制度规范。
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四川特色,着力规范解决四川的实际问题。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对医疗机构人员管理、急诊急救、知情告知、药品管理、医学文书管理、信息报告、隐私保护、广告宣传等进行了规范,着力优化服务流程、改进诊疗质量。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重复检验检查问题,明确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医疗机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其规划、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为此,修订草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登记的流程进行了规范。特别是“放管服”改革推进以来,医疗机构的审批方式、流程、材料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修订草案对此进行了相应调整。通过修改地方性法规,将“放管服”改革中的“两证合一”等做法予以固化,在全国尚属首次。
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合理医疗、医疗质量等,修订草案着力完善相关内容,防止过度医疗、提高医疗质量。明确提出充分考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医疗需求,增加强化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内容,通过政府投资、规划设置等方式,鼓励社会办医,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分配,健全医疗服务体系,满足群众就医需求。
值得关注的是,我省在医疗秩序维护方面尚无专门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设立“秩序维护”专章,以法治方式强化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既提出医疗机构在登记、执业等方面应当以患者权益为重要目标,切实保障患者权益;又规定了患者应当遵守的医疗秩序和禁止性行为;也明确了纠纷解决途径及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新闻媒体的职能职责,鼓励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基础的医疗纠纷处置风险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