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案说法|检察官提醒:解封不“解防”!这件事不做好可能触犯刑法

2021-11-23 22:09:2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邓童童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视频剪辑 周芷冰

11月23日,成都受疫情影响的最后两个小区解封,成都全域低风险、但解封不等于“解防”。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还需认真执行相关机构部门规定的防疫措施,严格落实防疫责任和防疫义务。如果不这样做,不仅会破坏防疫秩序,还可能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什么样的行为可能构成这项罪名呢?四川日报全媒体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推出“疫”案说法,邀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吴层慧来做讲解。

吴层慧介绍,去年,我省发生过多起类似的案件。比如,2020年春节,德阳一村民郭某某从武汉市返乡后,不按要求居家观察14天,外出打麻将致两人确诊、120人隔离,最终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根据刑法,是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要从三个方面考量,一、是否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二、是否实施了上述法条所列的五种情形之一?三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也就是引起病毒传播或造成传播的严重威胁。

 

这里的“传染病防治法”是一个关于传染病防控的法律体系,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如果法律依据充分、无明显不当,一般均可以认定为法条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若拒绝执行,可能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比如,行为人是否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或者进出过疫情高发地区的风险人群;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拒绝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比如拒不隔离,瞒报谎报病情、居住史等;行为人是否造成多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被诊断为疑似病人。

 

总之,阻止新冠病毒传播,我们每个人都是一道屏障,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守住依法防疫的底线,共同筑牢安全安全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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