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下称《条例》)实施已进入最后倒计时。作为我省公共文化领域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规,《条例》对于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有何特色亮点?如何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真正落地实施?专家学者们又有哪些建议?近日在省文旅厅举行的专家座谈会上,来自四川省图书馆、文化馆、科研院所等的专家进行了讨论。
省社科院党政办副主任 赵永祥:
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相比,《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特别突出“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两大原则。
对于政府主导原则,《条例》直接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考核”“建立财政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等具体条款来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并明确规定“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等”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等”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相关部门,这些条款既是政府主导原则的直接体现,又利于政府主导原则的有效落实。
对于社会参与原则,《条例》直接增加了“社会参与”这章,并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兴办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文化设施,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益性文化服务”;可以“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活动项目组织、服务资源配送等”;可以以“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全民艺术普及活动”“法治文化建设”“群众性文体活动”等,从而解决了长期以来公共文化服务“缺资金、缺乏人才、缺产品、缺活动”的尴尬,有利于这个条例的贯彻落实。
四川旅游学院教授 晋超:
这部近万字的条例内容丰富,信息量极大。仔细梳理,有几个特色亮点值得关注。
《条例》责权明确、清晰,保障、考核有力。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一度面临管理主体不明确、责权不清、投入不足、供需脱节等问题,导致服务效能不高。此次出台的《条例》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明确服务的范围,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体育产品、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条例》还细化了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措施、激励措施。
《条例》非常注重实操性,方式实事求是,灵活多样。例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四级应当规划建设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规定公共文化设施拆除、重建、改建等程序。
在文旅融合的大背景下,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基础和重要内容,《条例》也有所体现,在参与主体、内容衔接、鼓励发展等方面突出“融合”。例如,《条例》明确要求衔接《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将传承弘扬红色文化、古蜀文明、巴蜀文化、藏羌彝文化等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
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真正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下一步应加强基层队伍建设、调动教师、新乡贤、公益志愿者、干部、能人等基层文化力量,最大限度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此外,公共文化服务应更多向基层困难群体,如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倾斜,保障和满足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