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住广场舞噪声,立法后更重要的是执法
四川在线记者 付真卿
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透露,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针对近年来群众反映较多的广场舞噪声扰民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最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罚款最高达到二万元。
消息一出,坊间叫好声一片,认为广场舞噪音终于能有法律来管管了。但其实,对于广场舞噪音治理,之前并非无法可依。早在1997年出台并在2018年修订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就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那为何近年来广场舞噪声扰民事件屡屡发生,却又总是面临无人来管的尴尬境地?一方面,之前的法律对于广场舞噪音的治理主体、法律责任等规定较为模糊,如果没有地方更详细的细则出台,难免纸上谈兵。因此,在最新的立法中都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定,这些都是公众乐见的改进。不过,要真正要一部法律“长出牙齿”、落地见效,执行仍然是最重要的一环。
面对这么大一个国家,各地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国家层面的立法必然不可能事无巨细。针对广场舞噪声,最新的立法已经从执法机关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处罚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尽可能详细的规定。但各地怎样制定规定细则、如何取证举证、如何认定个人和单位责任,地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依然有大量工作要做。广场舞参与者涉及到一个庞大的基层群体,严格执法与人性化管理之间的平衡把握更是对各地基层治理水平的考验。总之,基层治理的法治化进程,立法仅仅是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