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帮帮团⑥丨指定村委会为监护人,解昏迷孤寡农民工生存困境

2022-02-03 12:54:4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牛霄

曹澌源 四川在线记者 兰楠

四川是农民工大省,常年有2500万农民工外出务工。岁末年初是农民工维权案件高发期,为深入实施服务保障农民工战略工程,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四川日报社联合举办四川省农民工维权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征集了一批农民工维权优秀案例,并邀请了律师对案例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解读,以案说法。

案情概要:

2019年1月29日,何某(63岁)在环卫作业时间段,被张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撞伤住院,术后一直处于意识障碍、浅昏迷状态。因何某系孤寡老人,没有近亲属,无法启动诉讼程序索要赔偿。

2020年3月17日,民政局为解决何某赔偿事宜向新津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援助律师决定先依法为何某确定监护人,再由监护人代为启动赔偿程序。在此策略下,人民法院宣告何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何某所在村委会为监护人。

随后,援助律师受监护人委托,代理何某进行诉讼。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受援人何某各项损失共计97万元。

以案说法:

1、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卢禹竹: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对于这类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为什么指定其所在村委会为监护人?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卢禹竹: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何某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她是孤寡老人,也没有其他近亲属,其监护人只能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村委会是我国的基层自治组织,它对被监护人员实际情况掌握得较为清楚,在没有合适监护人的情况下,让村委会承担监护责任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样发挥了基层自治组织的堡垒作用,体现了扶危济困、热心助人的精神,彰显了法律的温度。

3、当对监护人有争议时怎么办?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卢禹竹: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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