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凘源 四川在线记者 兰楠
四川是农民工大省,常年有2500万农民工外出务工。岁末年初是农民工维权案件高发期,为深入实施服务保障农民工战略工程,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四川日报社联合举办四川省农民工维权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征集了一批农民工维权优秀案例,并邀请了律师对案例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解读,以案说法。
案情概要:
2019年3月1日,令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井下开挖工作,6月26日在上班期间因岩石松动,转杆出现故障,导致左手中指受伤。10月24日,令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1月9日,令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此后,令某与A公司就其工伤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令某因工伤提出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A公司未缴纳令某的工伤保险金,令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应当由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0年3月30日,令某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调解中劳动仲裁委经调查核实后,认定本案申请人是因工伤提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且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本案符合工伤赔偿金的案件性质,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工伤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待遇。最终调解结果是A公司同意支付令某赔偿款等共计13万元。
以案说法: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文忠:
本案是典型的工伤赔偿而引起的纠纷。令某和A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令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令某享有以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在劳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方便快捷地解决了纠纷,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冗长繁复的诉讼活动,节约了司法资源,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