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偷拍他人隐私如何惩处?成都这起案件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2022-02-25 19:51:1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牛霄

案情回顾(模拟情景)

曹凘源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视频剪辑 任鸿

男子在酒店安装隐蔽摄像头偷拍51对旅客隐私行为,并通过网络贩卖相关视频……此类行为该如何惩处?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以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锦江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例入选。同时入选的还有广受关注的“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系列案,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等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

【案件回顾】

男子偷拍旅客隐私视频传播贩卖

1990年出生的钱某,没有正式工作。此前,钱某就因偷拍他人隐私行为被行政拘留,但他不思悔改,一错再错。

2017年11月,钱某从网络上购买偷拍设备后,分别安装在多家酒店客房内。其先后偷拍51对入住旅客的隐私行为,并将编辑、加工的偷拍视频文件保存至互联网云盘,通过非法网站、即时通讯软件发布、贩卖。此外,他还以“付费包月观看”的方式,先后182次为他人通过偷拍设备实时观看入住旅客隐私行为或者下载偷拍视频提供互联网链接。

2018年5月9日,公安机关将钱某抓获,并在上述互联网云盘中检出偷拍视频114个。同年8月15日,公安机关以钱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钱某辩解其上传到互联网云盘的淫秽视频文件并非偷拍所得,而是从他人处获取后上传互联网用于个人观看。对此,锦江区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对涉案多家酒店实地察看,详细了解装有偷拍设备的酒店客房布局、特征和偷拍设备安装位置、取景场域。通过逐一比对起获视频文件中拍摄的客房画面,结合钱某的有罪供述,检察机关发现有114个视频文件中的场景与偷拍现场具有同一性,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相关视频确系钱某偷拍。

2019年1月29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钱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分析】

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近年来,旅客入住酒店被偷拍的事件时有发生,钱某案的处理具有怎样的司法实践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作发布时指出,该案准确界定“淫秽物品”“贩卖、传播行为”,依法严惩了网络背景下传播淫秽物品犯罪。

锦江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钱某偷拍他人隐私行为并经互联网传播扩散的视频,不仅侵害个人隐私,而且客观上具有描绘隐私行为的诲淫性,具有宣扬色情的危害性,符合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行为人有偿提供互联网链接,他人付费后可以实时在线观看,与建立并运营“点对面”式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传播行为性质相同,应当认定为贩卖、传播行为。遂以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钱某提起了公诉。

值得一提的时,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方式、目的多样,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依法惩处。

——行为人非法使用偷拍设备窥探他人隐私,未贩卖、传播的,如果相关设备经鉴定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又将偷拍的内容贩卖、传播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通过远程操控侵入他人自行安装的摄像头后台信息系统,对他人私密空间、行为进行窥探,进行遥控并自行观看,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侵入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后,又将偷拍的视频贩卖、传播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偷拍获取他人隐私,进而要挟他人、获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

【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通过办理此案,锦江区检察院发现,旅客入住酒店偷拍事件频发,导致隐私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严重侵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暴露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经营者管理不善问题,遂从建立健全旅客隐私保护、落实实名登记入住制度、增加安防设施投入、加强日常检查巡查等方面,向治安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发出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治安主管部门落实整改,对辖区旅馆业进行滚动摸排、对场所软硬件开展检查,强化旅客入住“人证合一”,开展公民隐私权法治宣传,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核查网络摄像头生产、销售商家,督促落实市场主体责任。行业组织开展了旅馆、酒店会员单位法治宣传、隐私安全保护培训,增加安防设备,会同治安主管部门制定治安安全防范规范,加强旅馆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大保护公民隐私安全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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