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3月1日起施行,还有一大波新规明天开始实施

2022-02-28 15:41:5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覃贻花

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部分信息综合网络

明天是3月1日,明起有一批新规将正式落地施行。这些新规涉及医疗、养老、未成年人权益等多个领域。

对四川而言,全省首部河湖长制专门性法规——《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备受关注。

全面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

《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四川首部河湖长制专项法规——《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3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明确了河湖长制的定义和范围、河湖长制的组织体系、各级河湖长的工作职责、工作机制和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对我省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全面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切实筑牢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实现河湖长制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我省河网密布、小微水体多的实际,《条例》明确了我省实施河湖长制的具体范围,规定“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等水体及岸线”,将管理保护范围扩展至各类水体。《条例》明确了我省实施河湖长制的具体范围,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条例》明确建立行政区域与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确保河湖长全覆盖。按照我省河湖长制工作组织特点,在县级以上设立总河长办公室和河长制办公室,发改、经信、教育、公安等10余部门为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进一步明确河湖长及部门工作职责,完善河湖长制运行机制。《条例》将总河长令、河湖长令制度写入条例,有效提升总河长令、河湖长令的法律效力。强调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建设,为河湖长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突出跨界河流联防联控,明确要求与相邻省市建立协作机制。完善河湖长报告机制,切实解决基层河湖长报不了、不敢报、上级河长不解决问题的困扰。《条例》还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监督考核,通过社会监督、考核、提示约谈通报、责任追究等手段,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明确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地方河湖长履职及河湖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规定对河湖长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激励。对发生重大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问题等情况的,《条例》规定,情节较轻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设歇业制度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3月1日实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创新规定了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让条例真正落地落实,确保条例立法考虑及具体要求能层层传递到一线人员,服务企业群众更好的办事创业,将开展包括“我讲条例半小时”等一系列宣讲工作,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据了解,及时回应新情况、新问题,是即将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一大亮点。除了增设歇业制度,条例还完善了撤销虚假登记制度。针对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市场主体登记,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问题,规定了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登记情形的,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条例还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体现改革成果,通过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等,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看看全国范围还有哪些新规即将实施

给予医师“超说明用药”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3月1日起施行,已施行20余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医师法亮点颇多,如第27条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医师法给予医师“超说明用药”裁量权,明确“多点执业”相关规范,明确“实习医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有关要求。

保障未成年人受监护权益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自3月1日起施行。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据相关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

最高法修改司法解释为惩治P2P等非法集资提供依据

最高法近日发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自3月1日起施行。增加规定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并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法院错误处置执行财产可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解释》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扩大到全国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通知》规定,自3月1日起,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保险公司的基础上,同时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试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剑指“大数据杀熟”

针对有企业利用个人信息搞大数据“杀熟”,对不同群体进行差别定价,实行“价格歧视”,3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举报违法使用医保基金或可得奖励

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明确,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经查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奖励。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实施

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对于跨区域发生、事故调查处理情形复杂、舆论关注和群众反响强烈的特种设备事故等情况,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事故调查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对所提供情况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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