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四川曝光8个警示案例

2022-04-06 21:43:5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张炼

四川在线记者 殷鹏

2021年,四川省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远程监控、现场抽检等方式,查处了一批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案件。4月6日,为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提升监管质效,督促各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外公布了全省2021年度8个违法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警示案例。

案例一

宣汉县达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过程中未插入尾气采样探头案

2021年12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现该公司对19辆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时,故意将采样探头直接扔在地上,未将尾气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排气管,期间,检测系统并未预警、终止,直至检测完成,且最终均出具了排放检验报告。以上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中“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如果排气中CO的实测浓度低于2.0%,检测程序应中止”等规定,所出报告属于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022年3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万源市宏丰机动车检测中心检测过程中人为拔出尾气取样管案

2021年12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现该公司对11台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时,人为将尾气取样管从不透光烟度计上拔出,直至检测完成,且检测系统并未预警、终止,最终均出具了排放检验报告。以上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中“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如果排气中CO的实测浓度低于2.0%,检测程序应中止”等规定。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未按规定连接发动机转速传感器等违法行为。经核查,该公司累计对16辆汽车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022年3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遂宁市陆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排放明显可见烟度车辆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案

2021年8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现该公司共对3辆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检验结果均为合格。但通过监控视频发现,这3辆柴油车在检验过程中均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以上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如有,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等规定。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未按规范要求使用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等违法行为。累计对6辆汽车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021年11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8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遂宁市辉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篡改车辆最大轮边功率限值案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问题线索,2021年10月,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发现该公司对1辆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时,其初检和复检的“车辆最大轮边功率限值”不一致。初检报告载明车辆最大轮边功率限值为40kW,结果不合格;复检报告载明车辆最大轮边功率限值为38kW,实测值为39kW,结果合格,本应检测为不合格车辆最终通过了检测。以上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加载减速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为检验结果不合格”等规定。此外,该公司还存在对同一车辆初检和复检方法、额定转速不一致等违法行为。累计对18辆汽车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022年2月,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4.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遂宁市诚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使用规定的检验方法案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问题线索,2021年6月,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发现该公司对1辆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该车于2021年4月在眉山市某检验机构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核实,该车应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以上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等规定,所出报告属于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021年11月,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成都鸿运成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电子气象站故障仍继续进行排放检验案

2021年8月,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发现该公司检测线电子气象站故障、无法传输实时数据,但仍对35辆汽油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虽然该公司每一个半小时使用机械式参数仪进行读取数据并记录,但此数据仅用于校对电子气象站参数,且进行排放检验的汽车在检测前均未按要求获取实时数据,而是使用数值固定的人工监测数据。以上行为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湿度计需安置在能直接采集检测场内环境湿度的地方,按检测程序要求向控制计算机传输实时数据”“温度计需安置在能直接采集检测场内环境温度的地方,按检测程序要求向控制计算机传输实时数据”等规定,所出报告属于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021年12月,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8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乐山久诚兴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范对注册登记车辆进行外观检验案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问题线索,2021年11月,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发现该公司在对5辆柴油车进行注册登记排放检验时未按规范进行外观检验(含对污染控制装置的检查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检验报告上载明的车辆关键信息(DPF、SCR等)错误、缺失。以上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进行外观检验(含对污染控制装置的检查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发动机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是否一致”等规定。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未按规范要求使用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等违法行为,累计对10辆汽车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022年1月,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乐山市宏运汽车测试有限公司柴油车实测转速未达到额定转速案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问题线索,2021年11月,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发现该公司对4辆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放检验时检验操作严重不规范,车辆实测转速均未达到额定转速(4辆柴油车检验报告中载明的额定转速分别为2500、2500、2500、2000r/min,但实测转速分别为669、782、707、700r/min),却出具了排放检验报告。以上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等规定,所出报告属于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022年1月,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4.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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