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破坏光缆造成损失百余万,四川公布4起涉“三电”典型案

2022-05-17 23:14:4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牛霄

四川在线记者 伍力

“三电”设施是指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设备设施。“三电”设施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5月17日是世界电信和信息社会日,四川公安公布4起涉“三电”典型案例。

案例1:广安“12·23”破坏电力设施案

2020年12月23日,武胜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接警称辖区内10KV山农高压线路被人私自改造。经查,因10KV山农高压线46号高压电杆位于该县某企业的砂石场内,在未经电力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私自将10KV山农线46号高压电杆拆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万余元。检察机关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犯罪对嫌疑人张某军、雷某奎予以起诉。经法院审理,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四年。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2:广元“1·18”人为破坏“西安-成都”一级干线光缆案

2022年1月18日10时,“西安-成都”国家一级干线等四条光缆在广元市西二环突发阻断,造成光缆承载的四个长途传输系统全部阻断的重大通信事故,导致“西安-成都”一级干线光缆通信中断101分钟。经初步估算,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110余万元。

公安厅经文保总队、省“三电办”指导广元市公安局成立“1·18案件专案组”。专案组通过多警种缜密研判、合成攻坚,于1月24日将犯罪嫌疑人唐某成功抓获,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力确保了重点通信保障期间网络安全稳定畅通。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3:眉山“1·26”鳌陵基站通信板卡被盗案

2022年1月26日11时许,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贵平派出所接到报警,位于仁寿县高家镇鳌陵社区鳌陵基站的两张通信板卡被盗,价值3万余元。经侦查发现,基站外包单位零工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审讯,李某对其部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李某多次实施盗窃后,都将被盗物品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外省销赃,涉及全国、全省多起基站设备被盗案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4:泸州三电设施破坏系列案

2021年6月中下旬,泸县太伏镇、云锦镇、百和镇多处的电信、移动、广电通信光缆相继起火燃烧,损毁达13处,造成三镇5000余用户通信中断。泸县公安局快速反应,成立专案小组开展工作,通过大量的调查工作,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川公安提示】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事关国家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盗窃、破坏、损毁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保护好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我们才能用好电、上好网、看好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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