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铭切瓜丨乘客下车时受伤,应该按“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赔付?

2022-05-25 23:11:0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牛霄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5月25日,四川在线记者从自贡市贡井区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1年3月,乘客赵某在乘坐出租车下车时,由于司机未察觉赵某尚未下车完毕,启动车辆导致赵某摔倒。事故造成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付金、营养费等损失共计99499.65元。

虽然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但是在保险赔付的时候却让当事人赵某困扰不已。原来,承保出租车交强险的A保险公司和承保承运人责任险的B保险公司以无法确定赵某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均认为应该是对方赔付。于是,赵某向贡井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法院最终认定赵某属于“车上人员”,应由承运人责任保险的B保险公司对赵某赔付。

在本案中,承保出租车交强险的A保险公司认为,按照规定,交强险赔付的是“车外人员”不是“车上人员”,而赵某系涉案出租车的“车上人员”,故应由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B公司赔付;承保承运人责任险的B保险公司却认为赵某系摔倒在车外受伤,是“车外人员”,应由交强险保险公司A公司赔付。

那么,法院到底是如何确定赵某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的?依据是什么?为此,5月25日,四川在线记者小铭邀请到了本案的主审法官自贡市贡井区法院邓海川来作解答。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赵某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邓海川介绍,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瞬间赵某处于正在下车的状态。判断赵某属于“车外人员”还是“车上人员”,应看事故发生瞬间赵某所处空间位置及其是否完成下车的最终目的。如果赵某完成了下车的目的和状态,就属于“车外人员”;没有完成下车的目的和状态,就属于“车上人员”。

根据法院的调查和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时,赵某一脚已踏地,一脚尚在车上未离开车体时,是处于转化的过程。该转化完成的标志,应为赵某完全脱离车体。但是,在事故发生时,赵某身体尚未完全脱离车体,其并未完成下车的最终目标。所以,法院根据各种因素综合判断,赵某应该属于“车上人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是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通俗地讲,这条规定的意思是说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和范围是‘车外人员’,既然赵某属于‘车上人员’,那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邓海川说。

邓海川进一步介绍,明确了赵某属于“车外人员”,那按照民法典应该是由承运人(即是本案中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另外,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还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在本案中赵某自身不存在过错,且承运人没有将赵某安全地送达目的地。也就说,赵某没有安全地被送达目的地,应该由承运人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买了保险,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邓海川说,所以法院判决承保承运人责任险的B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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