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铭切瓜丨撤销婚姻与离婚有啥区别?哪些情况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2022-08-06 14:22:4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袁东山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兰楠

“不结婚就不要进这个家门!”“不结婚,我就死给你看!”......8月5日,一则#母亲以死逼迫女儿与相亲对象结婚#的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

根据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消息显示,这个微博热搜的背后其实是一起撤销婚姻案。90后姑娘周某在母亲的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周母非常希望二人结婚,但周某并不喜欢付某,拒绝交往。不料,母亲以言语胁迫周某与付某结婚。周某无奈妥协,与付某领证。婚后,周某与付某之间毫无感情,两人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与付某离婚,母女俩因此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其后,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自己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并获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母亲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周某母亲的行为构成胁迫。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

撤销婚姻与离婚有啥区别?哪些情况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如果双方在此期间有财产和孩子,又该如何处理?为此,8月6日,四川在线记者小铭邀请四川无众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钟文来告诉你这起热搜背后的法律知识。

撤销婚姻与离婚有啥区别?

撤销婚姻意味着法律上从未有过婚姻关系

钟文告诉记者,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撤销婚姻,是指司法机关经过一定司法程序后,认定之前的婚姻关系就自始至终都无效。

“撤销婚姻相当于在法律上认为从未有过婚姻关系;离婚是指从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的那一刻起解除婚姻关系,之前的婚姻关系仍然是合法有效存在的。”钟文解释,两者的根本不同在于,前一段关系是否能够算作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哪些情况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胁迫结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结婚或者一方故意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钟文解释,这就是说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些情况分别是:因胁迫结婚的;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被强迫结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没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上述情况中,都说明请求撤销婚姻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简单地说,都是请求相关侵害行为终止或者知道相关事由后,一年之内提出。如果超出了一年,可以按照诉讼离婚的程序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钟文告诉记者,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婚前须告知的重大疾病。在他看来,参照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重大疾病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在传染期内的严重传染病。2、严重的精神类疾病。3、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这也是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法官来认定为重大疾病的种类。至于其他疾病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范畴,还需要法官综合审视案件情况来判断。”

如果有财产和孩子该如何处理?

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钟文解释,按照这款法条规定,两位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此期间有子女的,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至于谁来抚养,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对子女抚养权问题达不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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