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3人因扰乱核酸检测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经查,马某林(男,22岁)于8月24日在网上发布有偿代做核酸检测的信息。卓某松(男,40岁)、王某(男,24岁)2人于8月25日将个人信息私发给马某林,并由其在核酸采集点代做检测被工作人员识破。目前,3人均已被上海奉贤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有偿代人做核酸可能会违反哪些法律?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9月3日,四川在线记者就此采访了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金旭。
金旭告诉记者,委托人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如核酸码、身份证件等)提供给代检人,由代检人代为进行核酸检测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可能妨害公共安全。一般来讲,委托人和代检人双方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能被行政处罚。如造成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可能涉嫌构成犯罪,行为人还将会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警方通报的案例中,行为人双方实施有偿代做核酸的行为,属于未尽到接受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以及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法定义务,有可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但是,可能尚不够犯罪。所以,仅需承担行政责任,即行政拘留。”金旭说。
金旭还告诉记者,如果行为人双方实施有偿代做核酸的行为引起了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确实构成犯罪的,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该条第一款规定的五项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之一,即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另外,国家卫健委2020年的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代做核酸属于刑法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如果在此基础上还引起了新冠病毒(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可能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金旭介绍,如果确实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按照刑法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