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兰楠 任鸿
近日,成都部分区域陆续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风险等级降低,但“解封”不等于“解防”。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天府新区(四川自贸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王渊提醒广大市民,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还需严格执行相关机构部门规定的防疫措施,特别要严格落实“入川即检”,筑牢疫情防控严密防线。
【案例】
王渊介绍说,今年最高检发布了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第十六批典型案例。其中,通报了一起不执行到达地防控规定造成疫情广泛传播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
2021年7月20日,南京发布了机场发现新冠检出阳性情况通报,要求组织开展核酸检测,来自风险区的毛某某未参加核酸检测,并于次日离开南京到扬州。
毛某某在被告知扬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不以为然,在扬州某棋牌室打牌几小时,且未戴口罩。出现发热症状后,毛某某仍未采取防护措施,继续外出购物、打牌。毛某某自行到医院就诊接受询问时,故意隐瞒了南京中风险地区旅居史及过去14天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其行为造成扬州市某医院被封闭,大量医护人员及密接、次密接者被隔离,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严重妨害了扬州疫情防控秩序。扬州市检察机关对毛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批准逮捕。
【释法】
在四川,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将风险排查管控关口前移,实行“入川即检”,为所有来(返)川人员提供免费核酸检测。违反“入川即检”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王渊告诉记者,首先,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且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每个人都是一道屏障,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守住依法防疫的底线。”王渊提醒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