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蒋京洲/视频 张庭铭/文
校园霸凌屡见不鲜,除了广为人知的暴力伤害外,更多的孩子承受的还有更隐蔽的语言或社交霸凌。今天,小铭就和大家一起来关注一起校园霸凌案件。
未成年人实施校园霸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施暴的孩子的家长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又该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为此,6月3日,四川在线记者就邀请到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就一起校园霸凌案件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为了义气 将同学打进医院
15岁的阳阳和14岁的佳佳都是雅安市某初中在校学生,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2022年6月16日,阳阳邀约好友明明、小小、花花(被邀请的孩子均才16岁),在学校门口拦住佳佳。阳阳几人在学校门口抓扯佳佳头发,并对其拳打脚踢实施殴打,造成佳佳脑震荡、头皮挫伤。随即,佳佳被送医住院治疗,直至2022年6月20日出院,医疗费共花费4000余元。为此,当地公安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阳阳、明明、小小等人分别拘留5日,因阳阳、明明、小小等人系未成年人,暂缓执行。佳佳的家长也以佳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霸凌的当事人及其父母赔偿相关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多次调解,阳阳、明明、小小、花花认识到了错误,与父母一起向佳佳道歉。阳阳、明明、小小、花花的父母表示愿意赔偿佳佳受伤产生的所有费用,并表示之后会加强对孩子的教育,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施暴未成年人的家长赔偿佳佳7000元。
【法官点评】
不仅孩子可能要受到处罚,家长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本案属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初中生之间的小矛盾,演变成一起治安案件,引发了广大家长对于校园安全问题的担忧。同学之间偶有矛盾,本应选择正确的方式去解决。但阳阳纠集明明、小小、花花以多欺少,恃强凌弱,不仅争不回自己的“面子”,还让其监护人为此付了“汤药”钱。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校园欺凌事件的欺凌者侵犯受欺凌者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在民事责任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已满十六周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十二周岁到十四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简单地说,就是未成年人实施校园霸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不仅自己可能要受到处罚,家长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需家校共担责任,也需社会给予特别的关注和爱护,形成工作合力。本案的成功调解,既明确了赔偿责任,警示家长要认真履行好监护职责,也为未成年人后续的行为提供了正确的指引。
策划:唐伟荐
文案:张庭铭 田珊
导演/摄影:田珊 蒋京洲
后期:蒋京洲
图片美编:刘津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