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不许对方带娃娃出去耍?四川首例婚内监护权诉讼成功调解

2023-06-15 23:50:2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杜馥利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离婚纠纷期间,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是双方已经分居。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还没有等到法院的离婚判决,夫妻双方就已经开始了孩子的“争夺战”。

去年7月开始,泸州市民小王(化名)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情。小王与丈夫小李(化名)因琐事产生矛盾后,一直无法调和,婚姻关系也尚未解除。但从去年下半年两人开始分居起,丈夫小李因担心孩子被“抢走”,只允许小王在家里探视孩子,不允其许将孩子带出家门玩耍。双方为此曾发生多次争吵、抓扯,甚至报警。

为此,今年3月1日,小王一纸诉状将丈夫小李告上法庭,认为其侵犯了自己作为孩子母亲的监护权。近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泸州中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四川首例婚内监护权纠纷案件。

离婚纠纷导致的分居期间,没有带孩子一方其监护权该如何保障?该案的处理对类似案件有何指导意义?为此,6月15日,四川在线记者采访了该案的主审法官泸州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徐翻翻和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露。

困境:处于离婚纠纷的分居期间,法律对行使婚内监护权没有明确规定

该案中,小王曾经于去年10月17日第一次向小李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离婚,一审法院并没有判决两人离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如果在第一次诉讼后,双方还执意要离婚,需要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分居满一年后再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期间,双方的婚姻还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存续状态。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即平时大家所称的“婚内监护权”。甘露解释说,在法律上,监护权是一种基于亲属的身份权,是法定权,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监督、管理、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权利,不因父母离婚而丧失。而大家平时接触较多的抚养权,是一种一起和孩子生活的权利。抚养权的本质是解决离婚时子女应当与夫妻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因为夫妻离婚后,子女一般随同父母一方生活,由一方获得抚养权。通俗地说,监护权是一种自然权利,不因父母离婚而丧失,不以共同生活为前提;而抚养权一般则由离婚后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获得。值得注意的是,丧失抚养权的一方并不丧失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 抚养权可以变更,监护权只能在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法定情形下被剥夺。”

但是,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产生了像前述案件一样对孩子的监护权纠纷,那另外一方的监护权该如何保障?对此,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进行调解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徐翻翻介绍,在面临类似问题的时候,难免会产生“抢孩子”大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在婚姻存续期间,面对一方侵害另外一方婚内监护权的行为,当事人一般会通过离婚诉讼解决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问题。但是在这样的模式下,就会陷入“要么诉讼时间过长,要么判了不好执行”的两难境地。

其实婚内监护权纠纷案并非个例。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在该法条实施后,国内迎来了首例婚内监护权纠纷案的起诉和宣判。该案件是一对夫妻产生冲突后,8个月的女儿被亲生父亲带走藏匿。母亲以母女长期分离不能相见为由,起诉到法院。”甘露说,当年该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两次审判,最终法院判决孩子的父亲需要在指定期限内将孩子送交母亲,暂由母亲直接抚养。

甘露介绍,这个案件的判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既对“抢孩子”行为给予否定,又确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同时也保障了父亲的探望权,具有突破性的指导意义。“自此以后,有类似这个案件中母亲遭遇的群体就开始运用婚内监护权进行诉讼,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破解:用调解的方式,以照顾孩子父母双方权益

徐翻翻和同事通过走访发现,找到了小王夫妻案件的症结,即夫妻双方都是爱孩子的,要么一方害怕孩子被带出去了一去不复返,要么一方担心下次再也见不到孩子。由此,双方产生了冲突,才开始了“婚内夺子大战”。

“结合多方面的因素,我们最终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这一案件。”徐翻翻告诉记者,一方面如前文所说,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另外一方面这类案件如果判决的话,就会面临判后执行难度较大的问题。一旦当事方不配合,那么责令交出未成年子女的判决将面临着极大的执行难度。

在调解中,徐翻翻和同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不断地对夫妻二人以及双方的亲属进行法治及情理教育。其间,法官联合妇联婚调工作人员上门给丈夫小李父母和亲属做工作,让他们明白孩子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矛盾而消除,在孩子人生成长中,父母都是不可或缺的角色。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夫妻双方均同意: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在不改变孩子成长环境的前提下,妻子小王每周周末将孩子接出去玩耍一天。

“为了让调解协议能够落实,我们法官还将对该案进行后期的追踪。目前,在约定的第一个履行协议时间点,双方已经按照调解协议书上约定进行了严格履行。”徐翻翻说。

“从司法实践来讲,我觉得泸州中院采取调解的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甘露说,婚内监护权纠纷,虽然看似是家务事的纠纷,但实际上是孩子父母双方的权利纠葛。特别是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很考验法官的智慧。从实践效果来看,调解方式既避免了后期判决所面临的执行问题,又照顾了未成年人的成长,是很值得点赞的。但是,调解后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还需要各方进行进一步地跟踪和监督。“当然,如果调解不成,建议还是应该采取判决的方式来保障各方的权利。”

甘露建议,如果有当事人遭遇到上述案情类似的情况,可以进行婚内监护权诉讼,当事人一定要收集并固定好有关证据材料,比如用录音、录像、截屏等固定证明监护权受到侵害的证据材料等。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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