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不起诉之后,如何保证“罚当其过”?

2023-08-15 21:54:2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何勇

潘雅裙 四川在线记者 蒋京洲

因犯罪情节轻微,成都市金牛区检察机关决定对盗窃电瓶车电池的当事人吴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不等同于没后果,在不起诉之后应当如何确保吴某“罚当其过”?

为此,金牛区检察院向行政主管机关发出了检察意见书,提出没收作案工具、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吴某进行行政处罚等检察意见,并进一步加强跟踪督促,制发了《检察建议书》督促其落实处理。

8月14日,金牛区检察院发布了这起案件的详细情况。四川在线记者采访承办检察官后了解到,目前行政主管机关已经对上述检察建议书做出书面回复,表示采纳检察建议,将按规定对吴某进行行政处罚。

盗窃自首

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

2023年3月28日凌晨,吴某前往成都市金牛区的某电瓶车电池自助更换站,使用其妻子刘某的身份信息在该换电平台上注册成为会员,随后利用系统漏洞将换电柜内的4个电瓶车电池盗走。

第二天,换电站工作人员发现电瓶失窃后,通过后台记录追踪嫌疑人,并立刻报警。当天晚上,吴某主动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

2023年4月,吴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移送金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据承办本案的检察官介绍,经审查,吴某涉嫌盗窃罪犯罪金额较小,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金牛区检察院遂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3年6月,金牛区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违法行为人吴某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月7日,行政主管机关作出书面回复,表示采纳检察建议,按规定对吴某进行行政处罚。

行刑衔接

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为何要对不诉后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承办检察官用一个例子向记者加以说明——

“例如一个人盗窃500元虽不构成犯罪,但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而一个人盗窃8000元,因其具有自首、获得谅解等情节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后,若行政处罚没有到位,就意味着这个人既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等于是‘无罪释放’了。”

承办检察官进一步说明,这就意味着,盗窃500元的人比盗窃8000元的人遭到了更重的处罚。这显然与群众的一般认知不相符,同时也容易出现“行刑断档”和处罚漏洞。因此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正是检察机关的“分内之事”。

记者从金牛区检察院了解到,该院从去年开始探索不起诉案件的后续跟进治理情况,建立加强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内部协作机制,打破了条线间的线索壁垒,实现“无缝式”对接。

“不起诉意味着对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终结,但并不意味着他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进行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加强对回复和处理情况的跟踪督促,发现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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