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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9月25日,成都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了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上午11点20分左右,经过近2个多小时的庭审,成都互联网法庭主审法官宣布该案改日宣判。
因演员孙红雷认为《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游戏软件中使用了自己参演的影视剧《征服》经典桥段中的台词声音,所以将该游戏的开发商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和供应商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演员孙红雷认为,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开发、设计该款游戏,客观上构成对其声音权益的侵犯。另外,该款游戏设置了并非属于孙红雷的“人设”。游戏中,孙红雷的人格元素被塑造成了在社会上打架、寻衅滋事的坏人形象,其人格尊严未被尊重,客观上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犯。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哪里?到底啥是声音权?民法典对此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情况下属于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声音?四川在线记者邀请到了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王蓉和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直击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庭审现场,为你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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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争议焦点
涉案游戏是否侵犯了孙红雷的声音权及其一般人格权
“根据双方的答辩意见以及双方在庭前会上的陈述,本庭将庭审争议焦点归纳如下:第一、案涉《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游戏是否侵犯了孙红雷的声音权益和一般人格权;第二,如果构成侵权,二被告即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何种侵权责任......”庭审一开始,该案的审判员成都互联网法庭法官吴婷对该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
原告演员孙红雷的代理律师认为,孙红雷从未授权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其声音设计、上传和使用在游戏上,双方也不存在任何的商业合作。其次,孙红雷是知名的影视演员,形象和声音可以被大众所熟知和识别。影视剧《征服》巨大的影响力,也决定了孙红雷的声音会被大家所熟悉。前述公司设计的形象与孙红雷独特的东北方言口音相结合,让公众产生了强识别性;在《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游戏中,孙红雷将成为怎样的角色应该由其自主决定,而不是由前述公司任意设计。此外,孙红雷作为一个影视演员,在不同的影视作品中塑造不同的角色,而影视剧《征服》是有社会主题价值意义的,即相关的犯罪分子将会被依法惩戒。但是,游戏中割裂了主题,简单地呈现为了打砸哄闹,侵害了孙红雷的一般人格权。
对此,被告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的孙红雷所主张的涉案音频的权利本质还是基于其20年前的表演行为,而非其当下的人格声音权益。另外,影视行业中存在大量的饰演者配音由第三方后期配音完成的情况。例如,在《鹿鼎记》和《甄嬛传》电视剧中,影视角色韦小宝、甄嬛的声音感觉是演员本人的声音,但实际播出的声音均来自配音演员。本案孙红雷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音频源于其本人。“即便部分老观众通过涉案音频对应的台词识别了对应的情节来源,联想识别的也是《征服》本身以及孙红雷饰演的刘华强,而非识别孙红雷。”
“孙红雷所饰演的《征服》 电视剧中‘刘华强’角色,本身就是‘衡州一黑帮集团拥有保护伞的涉黑社会团伙的老大’,成都睡神飞并未对其另行歪曲、捏造的角色背景或者情节。”前述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答辩称,孙红雷自身出演的《征服》电视剧中“刘华强”这个角色本身就有黑恶性质,也同样有违公序良俗原则。现在还要求法院保护其表演的有违公序良俗的砍杀场景、表演内容,原告前后逻辑如何自洽?
啥是声音权?
是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
到底啥是声音权?为此,王蓉告诉记者,声音权是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声音和人脸、指纹等数据一样,都是人类重要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通过识别人们的声音,可以锁定自然人的身份,具有身份识别的重要作用。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声音,可以通过声音识别个人的身份,可以说声音作为一种人格利益,是人生来就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胡磊介绍,这就意味着,民法典对肖像权的行为客体、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于维护声音权利的主张,也就是说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声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声音权;未经声音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声音权人的声音。
其实,在民法典颁布以前,我国对于声音的保护并非空白。依据声音的不同内容和表现形式,对其的保护存在几种途径,分别是声音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表演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总的来看,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保护声音,主要是从“采用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等角度出发,将使用声音的行为作为其中一种商业竞争方式加以规制。
现在很多媒体运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在这种技术中,如果生产虚拟人作品,就需要使用者上传自己的声音。这样的情况,声音权属该如何确定?
对此,王蓉告诉记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民法典对于“声音权益”的主体作出了非常明确的界定,即自然人。“虚拟人是虚构的,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换句话说,虽然制作虚拟人的时候上传了制作者的声音并由虚拟人播放发出,但是声音权还是属于自然人即是制作者自己的。”
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声音?胡磊告诉记者,参照民法典中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媒体新闻报道、国家机关依法履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等情况下,公开使用声音权人声音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侵害声音权利的行为认定,不仅要考虑行为本身的正当性,还要充分结合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多方因素来进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