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侠小说《鹿鼎记》里,义结金兰成了小说中的韦小宝,混迹朝野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在真实的康熙时代,任何形式的义结金兰,都是不被允许的。
顺治三年,清廷参照《大明律》制定了《大清律》。与之大略同时,还出台了一项律外规定:“凡异姓人结拜弟兄者,鞭一百”。到了顺治十八年(1661),这项规定升级为“凡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者,着即正法”,也就是义结金兰者杀无赦。
对底层个体之间的兄弟结拜如此警惕,或许源于清廷的开创者们,自努尔哈赤、皇太极至多尔衮,都是《三国演义》的忠实读者。“刘关张桃园三结义”的故事在他们的脑海中留下了深刻印象,于是就有了一面褒奖关羽对于刘备的无条件忠义,一面出台政策打击“异姓人结拜弟兄”。
康熙七年(1668),一项新的旨意作为补充,就是举行了歃血、盟誓、焚表等仪式的结拜,一律杀无赦;没有举行这些仪式的结拜,一律鞭打一百。康熙十一年(1671),针对结拜的打击政策升级,义结金兰由“杂犯罪”升格为“谋叛罪”。
较之以往,新规定有两处大的变化:以前区分十人以上和十人以下,现在不区分了,只要存在歃血、盟誓、焚表等仪式,一律按“谋叛未遂”来严惩。以前不区分主犯和从犯,现在开始区分并对主犯实施严惩。这大约是为了刺激犯案者为抢夺从犯身份而互相指控。
这种对“义结金兰”的打击,一直维持到晚清。不过,较之康雍乾时代,咸同时代对“义结金兰”的打击已是强弩之末。朝廷并无太多余暇,再去关注底层民众的结拜问题。而且,随着皇权的衰微,晚清官场也成了兄弟结拜的“重灾区”。比如,咸丰的托孤重臣肃顺“喜约异姓为兄弟”;湘军骨干胡林翼与湖广总督官文“约为兄弟”;帝师翁同龢据说曾与荣禄、广寿结为兄弟;袁世凯则与徐世昌“结为金兰密友”。
(摘自《短史记》 谌旭彬 杨津涛/著 上海文艺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