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田程晨
12月1日,四川在线记者从生态环境厅官网获悉,《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月起施行。《条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聚焦高原湖泊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将依法助力泸沽湖保护实现从“两治”到“共治”、从“分治”到“合治”的跃升,为推动泸沽湖高水平保护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对泸沽湖运行水位做出明确规定,最高2691.80米,最低2691.00米
记者梳理发现,《条例》共10章72条,包括总则、保护管理职责、规划与管控、水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
其中,《条例》明确规定省、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在泸沽湖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统筹安排泸沽湖的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泸沽湖所在区域国土空间保护和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对泸沽湖运行水位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最高运行水位为2691.8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2691.00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维持泸沽湖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保障水资源安全。此外,泸沽湖亮海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水标准保护。入湖河道水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分类保护。
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开展与泸沽湖保护无关的建设开发活动
与此同时,《条例》还将泸沽湖保护范围划分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划分保护范围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相衔接。
其中,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泸沽湖具有较为重要生态功能的自然空间;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维持泸沽湖生态系统稳定、实现生态扩容增量的管控空间;绿色发展区是指以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为导向,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国土空间。
泸沽湖保护范围及其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要求划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而泸沽湖有关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管理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重叠区域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具体来说:
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开展与泸沽湖保护无关的建设开发活动。除合法合规保留的公共设施、文物、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名村以及传统村落外,其他村庄(人口)、建(构)筑物、产业以及与生态保护治理无关的设施,应当制定方案逐步退出并妥善安置。合法合规保留和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和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
在生态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禁止新增商品住宅等项目,禁止审批高污染、高耗水等项目。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已有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应当制定方案有序退出。
泸沽湖水域禁止使用除执行公务、应急救援等之外的机动船只
泸沽湖旅游观光项目应当符合泸沽湖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不得对泸沽湖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泸沽湖水域禁止使用除执行公务、应急救援、生态环境监测、科学考察船之外的机动船只。现有的燃油机动船应当逐步更新为清洁能源动力船。泸沽湖入湖非机动船只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统一管理,由泸沽湖管理机构登记编号,按照规定的区域和航线行驶。入湖船只及人员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入湖船只应当配备救生和应急通讯等安全设施设备,严禁超载。
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聚焦高原湖泊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既是落实新修订的立法法关于开展区域协同立法要求的生动实践,也是继赤水河流域保护云贵川三省共同立法、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川渝协同立法之后,对跨区域地方立法工作的继续探索,将依法助力泸沽湖保护实现从“两治”到“共治”、从“分治”到“合治”的跃升,为推动泸沽湖高水平保护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