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铭切瓜丨四川籍开国少将被造谣成叛徒案宣判 为啥检察机关要启动民事公益诉讼?

2023-12-23 21:41:2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周志敏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12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判令三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用于何克希(四川籍开国少将)等英雄烈士的纪念、缅怀、弘扬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项。

相关资料显示,何克希同志的籍贯是四川峨眉县(现在四川省峨眉山市),192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去世,是浙东抗日根据地创始者与领导者之一 。何克希于1955年获授少将军衔,1966年担任浙江省政协副主席。

2023年8月,何克希将军的家属发现,部分短视频自媒体在视频中使用何克希将军的照片,并恶意曲解其形象,相关视频被大量转发。随后,何克希将军家属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反映上述情况。

检察机关调查后发现,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期间,前述三人通过各自的自媒体账号制作的涉案短视频,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于指代某负面形象历史人物,还称其为“叛徒”。视频发布后在互联网上被大量传播。2023年11月30日,西湖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的民事侵权责任。

被造谣成叛徒侵害了开国少将的哪些权益?为什么是由检察机关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后,家属是否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2月23日,四川在线记者邀请到了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天,为你解读背后的法律知识。

该案中侵害了革命英雄的哪些权益?

根据民法典、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作出杰出贡献,被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英雄烈士等所涵盖的保护范畴。案涉行为侵害对象为革命英雄的人格利益。

法院查明,三名被告在网络中私自盗用转发何克希同志的肖像照片,侵害其肖像;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于指代某负面形象历史人物,还称其为“叛徒”,进一步降低对何克希同志的社会评价,侵害其名誉;诋毁、亵渎了何克希同志因其为民族独立自由和人民解放作出突出贡献而获得的荣誉,侵害其荣誉。三名被告作为具有较多粉丝量、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自媒体博主,理应对视频内容真实性客观性严格把关。且案涉视频内容涉及“叛徒”,一旦信息错误,极易造成他人人格权益受损。但三名被告为赚取网络流量,未能审慎核实视频内容,故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大家注意,在这里,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侵害了革命英雄的肖像、名誉、荣誉三项人格利益。”吴天告诉四川在线记者,由于何克希同志已经去世,在这里法律保护的是何克希同志的人格利益,而非何克希同志的人格权。

吴天进一步解释,人格利益是人格权的延伸利益。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而人格利益是指公民、法人固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利益,既是一种人身利益也是一种精神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等权益。但值得注意的是,当人格和人格权随着主体灭失而失去时(即是去世时),某些人格利益并不因其死亡而消失。

“结合到本案,何克希同志离世后,他的人格权灭失了。但是何克希同志的部分人格利益并没有消失(如: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依旧受到法律的保护。”吴天说。

为什么是由检察机关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按照民事诉讼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三名被告未尽信息发布核实义务,将何克希同志肖像用于指代负面形象历史人物的头像。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作出重要贡献,属于法律规定的英雄范畴。三名被告的行为不仅伤害了革命英雄亲属的情感,也破坏了尊崇英雄烈士的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不利于民族共同利益的赓续传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在这里,检察院认为三名被告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相关机构、近亲属没有提起诉讼。”吴天说,所以,按照前述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西湖区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吴天解释,检察机关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是,案涉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起诉。一般来讲,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指有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除此之外,根据民法典、英雄烈士保护法,像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也可以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吴天告诉四川在线记者,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通俗地说,大家可以理解为是由人民检察院来充当案件的原告。”

另外,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不同,民事公益诉讼损害的赔偿将用于补偿因侵权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就是如开头所说的,该案件的赔偿将用于何克希等英雄烈士的纪念、缅怀、弘扬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项。”吴天说。

至于民事公益诉讼后,何克希少将的家属是否还可以提起诉讼?吴天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诉讼。“这就是说,在公益诉讼做出判决后,何克希同志的家属还可以向法院就前述三名被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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