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观新闻记者 陈婷
从2024年2月1日起,修订后的《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这是该规定自2009年制定实施以来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规定》作出了哪些改动?为什么这样修改?修订后的《规定》有哪些突出特点?近日,川观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省气象局法规处有关负责人。
▲ 修订《规定》是气候变化和四川发展的迫切需要
记者:为什么要修订《规定》?
答:四川是自然灾害多发频发之地,气象致灾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气象致灾呈多发频发态势,原有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我省防范气象灾害重大风险工作的要求。修订《规定》是在制度上补短板强弱项的具体举措,有助于提升气象灾害预警和应对能力,进一步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助力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这里需要着重说明的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是“气象灾害预警”,它们是气象预警的两种不同方式,二者最大区别在于时效和发布主体的不同:气象灾害预警是短期灾害性天气的提前警告,由省、市气象台制作发布,时效一般在24小时及以上;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针对本地突发性、短时临近灾害性天气的防御警示,由灾害发生所在地的县级气象台制作发布,时效一般在12小时及以内,并根据不同预警等级进行及时确认(更新)、解除。可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对马上就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灾害天气进行的预警,比气象灾害预警更加紧急。
▲ 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进行了3处调整
记者:请问《规定》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此次修订后,《规定》新增雷暴大风预警信号,取消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警信号,变更寒潮预警信号为强降温预警信号。调整后,我省仍然设置有14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别为暴雨、暴雪、强降温、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暴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记者:为什么这样调整?
答:原因需要分别说明:
新增雷暴大风预警信号——近年来受气候变化影响,我省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多发频发,典型的例子就是2016年6月4日广元白龙湖和2022年4月11日资阳安岳出现的雷暴大风天气,两次都给当地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因此,《规定》新增雷暴大风预警信号,设置了黄色、橙色、红色3个等级,同时考虑到我省存在干雷暴和冷空气型大风天气,《规定》保留了原有的雷电、大风预警信号。
取消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警信号——2021年出台的《四川省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测预报及发布实施办法(试行)》,对各级森防指办公室制作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号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经与省森防指办公室沟通协商,气象部门不再制作发布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变更为强降温预警信号。按照国家气象标准规定,四川的降温幅度很难出现“寒潮”。但是受冷空气影响,四川平均每年会出现1—2次全省区域性强降温天气过程,给全省农牧业生产、人体健康等带来危害。为了满足工作中的现实需求,《规定》作出了这一变更。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也有调整
记者:与《规定》同时公布施行的《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否也有修改?
答:是的,结合省情,此次修订也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区域标准及防御指南进行了优化调整。比如,调整了暴雨预警信号的标准。
2022年,中国气象局提出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业务规范标准的要求,四川被列为基于新标准的属地化发布试点省。结合试点工作经验,新的《指南》对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标准重新进行了分区,对四川盆地,攀枝花市、凉山州和阿坝州汶川县三江镇、水磨镇、漩口镇、映秀镇,甘孜州、阿坝州(除汶川县三江镇、水磨镇、漩口镇、映秀镇外)三个片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标准,从而力求达到暴雨预警信号“精准化”的目标。
另外,新发布的气象灾害防御指南内容也有调整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防御措施更加贴近现实环境、更加详细具体且随预警级别的提高而递进。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属地发布”制度
记者:《规定》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属地发布制度,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如何理解这一要求?
答: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重要的气象信息,其发布与传播是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前置和关键环节。《规定》强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单位的“唯一化”,有利于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主体的责任,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根据《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由县(市、区)气象台站发布;未设立气象台站的县(市、区),由当地人民政府与所在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协商确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目前,四川全省共有183个县(市、区),其中35个县级行政区域未设气象台站,需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气象台站。
记者:我们注意到,《规定》取消了之前“红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必须报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同意”要求。这是作何考虑?
答:高级别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时间的提前量不够,是我省极端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存在的短板弱项之一。删除原有“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必须报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同意”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自主性,提升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的效率和及时性。
▲ 专门明确“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责任
记者:《规定》为什么专门列出一条来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责任?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具体指哪些单位?
答:此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在我省的法制体系中没有得到体现。为弥补这一空白,《规定》第十七条明确提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责任制度,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南或者标准规范,采取防御措施,做好防灾避险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根据其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工作特性,易遭受气象灾害的影响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后依法确定的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专门明确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责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单位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其主观能动性,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递到最小工作单元。《规定》也强化了行业主管部门、基层政府、媒体、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气象灾害预警责任,为社会公众更加快速、完整、清晰地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供法制保障。
▲ 强化“协作”,合力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记者:《规定》中多处出现了“联动”“联合”“共享”这样的提法,这意味着什么?
答:正如你所说,《规定》第五条明确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第六条明确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中“实现传播设施共享”,第十一条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协调关联区域的气象台站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强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需要“协作”。
“强化上下游左右岸联动”,是省政府特别强调的要求,也是《规定》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各方反馈比较集中的意见之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需要所有相关各方加强协作,不断提高防御灾害性天气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把天灾带来的影响力所能及地减到最低程度。
(视频由四川省气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