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铭切瓜丨丈夫举报女教师出轨16岁学生,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2024-02-21 16:57:2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周志敏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文 蒋京洲/视频

近日,据多家媒体报道,上海市某中学女教师张某被其丈夫吴某某通过网络实名举报,称该教师出轨16岁男学生并与该学生发生关系。同时,有大量疑似该女教师与男学生的聊天截图及照片在网上流传。事件曝光后,引发网友热议。

2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学发布情况通报称,学校已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已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有网友认为,女教师张某出轨男学生影响恶劣,已经不适合作为教师教书育人,应当给予其相应的处罚。但同时也有声音指出,丈夫吴某某的行为让张某和男学生的个人信息在网络空间曝光,造成不良影响,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

如果情况属实,女教师张某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公布或者传播涉事当事人照片以及聊天记录的行为是否违法?为此,2月21日,四川在线记者邀请到了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天,带你解读这起事件中的相关法律知识。

女教师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吴天告诉记者,如果情况属实,女教师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但是可能涉嫌违法。

吴天进一步解释,就女教师与16岁高中生的行为是否涉及猥亵或强奸罪的问题,依据当前公开的信息,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强制猥亵罪或者强奸罪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罪名。这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才会受到刑法的规制。“但是,就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当事女教师可能构不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或者强奸罪。”

吴天进一步解释,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通俗地说,强制猥亵罪成立的要件之一,就是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被侵害对象进行强制。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该女教师尚没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被侵害对象的行为。”

至于是否可能构成强奸罪,吴天告诉记者,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也可能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换句话说,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侵害对象发生性交的行为;而且侵害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幼女,不包括男性。所以,我认为该女教师也可能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女教师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但是可能涉嫌违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吴天介绍,从前述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相关规定来看,该教师可能构成对未成年人的性骚扰,可能侵害了该学生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是聊天记录和照片确定属实,且由吴某某主动公开

则其可能违反了民法典

吴天告诉记者,目前尚不能确定网上流传的聊天记录和照片是否就是当事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和照片。如果后期得到确认,且是吴某某主动向社会公开,那么其对外传播的行为可能违反了民法典,涉嫌侵害涉事女教师和该学生的隐私权;如果是从其他渠道流出,那泄露这些信息和传播这些信息的人也同样可能涉嫌侵害女教师和学生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女教师和学生之间聊天记录和照片是两人之间的私密信息,属于两人的隐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吴天说,一旦有人或者组织故意公开,都可能违反了民法典,侵犯两人的隐私权,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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