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铭切瓜“3·15”特别报道②|把点痣膏放在户外垂钓装备区卖 平台方有没有责任管?

2024-03-16 16:39:1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杜馥利

四川在线记者 田珊 张庭铭 范芮菱

现在的网购,既廉价又方便还无条件退换货,从诞生到现在,备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但是,万一商家打擦边球把原本不属于某商品类目的商品故意挂在该类目下混淆视听,那平台方该不该管?

基本案情:平台方发现商家涉嫌违规进行处罚 反而被商家起诉

成都某科技公司是某电商平台的运营方。在运营的过程中,该公司发现平台中某店铺在户外/垂钓装备类目下出售的一款商品为白色瓶装,瓶身载明“点...”的商品。但是,店铺的店主刘某却把这个商品陈述为点痣膏。

平台方成都某科技公司就认为刘某出售的该款商品有通过错挂类目、遮挡关键字等方式逃避平台监管,扰乱电商平台秩序规则,有导致用户权益受损的嫌疑。所以,平台方对刘某做出扣违约金20000元,永久封禁账号的处罚。但是,刘某认为平台方的处理结果不公正。一气之下,刘某将平台方告上法庭,请求解封店铺并赔偿相关损失。

成都互联网法庭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入驻商家,在入驻平台时与成都某科技公司签订《商户服务协议》及相关管理规则,其行为应当受上述协议及规则约束;同时,成都某科技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经营方也应当按照平台协议约定履行监管、服务等义务。本案中,刘某将点痣膏类商品错挂到户外类商品类目,违反了平台规则,系刘某过错所导致,应当对其错挂类目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刘某所售卖的案涉商品,存在遮挡商品关键信息的情形,既不符合平台规则,也违背了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成都某科技公司依据平台规则对刘某店铺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故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电子商务平台的事前监管对避免侵害行为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成都互联网法庭法官李笑寒说,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平台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战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通常情况下具有滞后性,往往是在权益受到侵害后才进行救济,而电子商务平台的事前监管对发现潜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避免侵害行为的发生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案对平台的处罚行为作出了肯定评价,有利于平台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净化网络交易空间,从不同维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