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铭切瓜丨宜宾一采耳店收入2000元被罚22.2万元,事件背后有哪些法律知识值得注意?

2024-04-02 00:19:5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桃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王培哲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一家耳部护理店因被翠屏区卫生健康局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所得2000元,被处缴纳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11万元。由于店主李女士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共计罚款22.2万元。此后,宜宾市翠屏区卫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2日,宜宾市翠屏区卫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开庭审理。3月31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发布通报称,该局已向区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时,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已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

收入2000元却被罚22.2万元,引发大家对于行政处罚“小过重罚”的讨论。那么法律上关于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收入2000元却被罚22.2万元又是如何算出来的?为啥没有经过诉讼,当地卫健局却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此,4月1日,四川在线记者邀请到了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露来告诉你背后的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据目前公开披露的消息显示,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李女士的耳部护理店涉嫌非法行医。

“既然翠屏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就说这个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甘露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过罚相当’原则,大家可以通俗地理解为,有多大错,承担多大的责任。”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但是,这些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适用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甘露说。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就意味着,如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还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为啥行政处罚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甘露进一步告诉记者,按照相关立法精神,行政处罚具有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即要通过处罚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要起到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如果处罚过度,则非但不起到教育作用,反而会使被处罚者产生抵触心理,不利于树立行政处罚的公信力。

为啥没有经过诉讼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采用的是“非诉执行”,为了提升执行效率

收入2000元却被罚22.2万元,又是如何算出来的?

据公开报道的消息,当地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按照该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该店违法所得为2000元,按照规定,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规定,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一般情形在1万元的5倍与20倍幅度的40%到70%进行裁量。按照相关公式计算规定即是最低罚款(20倍—5倍)×40%+5倍=11倍,即是1万元X11倍,为11万元;最高罚款(20倍—5倍)× 70%+5倍=15.5倍,即是1万元×15.5倍,为15.5万元。

“按照前述相关运算,即罚款最低为11万元,最高为15.5万元。目前来看,翠屏区卫生健康部门执行的是最低档罚款。”甘露说,根据公开信息,再加上该店违法所得的2000元应该被缴纳,以及超期共168日罚款11万元后,李女士需缴纳罚没款22.2万元是这样算出来的。

为啥没有经过诉讼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甘露介绍,这个方式叫做“非诉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通俗理解,就是在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既不诉讼又不去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甘露说,这个方式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简化程序,用较短的时间,完成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

虽然行政机关可以申请“非诉执行”,但是并不意味着法院就一定会实施。甘露告诉记者,按照最高法相关的司法解释,法院在接到申请后还会在30日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通过合法性审查,保障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甘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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