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来 四川法院向涉诉困难群众发放司法救助金4.1亿元

2024-07-13 20:54:0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周志敏

典型案例(节选)

1、四川男子在渝义务帮工死亡

川渝两地法院协作开展司法救助

四川泸州市合江县白鹿镇一村民成某鑫在重庆义务帮助谢某钦夫妇砍伐房屋上的竹子时,从屋顶摔落受伤后死亡。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决谢某钦夫妇赔偿成某禄(成某鑫家人)等4人经济损失,但由于谢某钦夫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成某禄等人并未实际得到赔偿。

而成某鑫离异,子女均由其抚养,其中一名还是未成年人,其父母又是农村低保人员,他作为家庭中唯一劳动力和经济收入来源,义务帮工死亡后,整个家庭丧失经济收入来源,陷入困境。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通过两地法院间的“边际联调机制”,向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法院发出司法救助协作请求,委托合江县人民法院查明成某禄等4人的生活困难情况。最终,在查明情况后,江津区人民法院决定向成某鑫的家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时,还共同协助其家人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政策性补助。

2、出生7个月就因交通事故导致脑瘫 

三级法院联动开展司法救助

小羽(化名)出生仅7个月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脑瘫,经鉴定为肢体残疾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小羽经济损失,因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赔偿金额无法全部执行到位。

小羽因车祸导致脑瘫,需24小时有人员看护,生活不能自理,前期已花费大量医疗费用,之后还将持续产生大额生活及医疗开支。小羽母亲及兄长也在交通事故中身亡,全家仅靠其父在家务农,无固定收入。考虑小羽家庭情况和困难程度,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通过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层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三级法院联动司法救助。三级法院依法决定对小羽开展联动救助。

3、父母及兄长在刑事案件中被害身亡

法院联动民政部门进行救助

小婷(化名)父母及兄长在刑事案件中被害身亡。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小婷经济损失。因被告人赔付能力有限,赔偿金额无法全部执行到位。另外,在司法救助案件办理中,作为其监护人的祖父身患重病已经离世,由小婷叔父继续承担抚养小婷的义务。但其叔父系其家庭唯一劳动力,经济收入不高,自身还需要抚养两个孩子,家庭经济并不宽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给予小婷司法救助金。

本案中,未成年人小婷面临直系血亲身亡的重大变故,事实上已经处于无人抚养的境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民政部门将本案救助申请人认定为民政孤儿保障对象,已经落实了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补贴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依法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融合互补,在解决未成年人生活困难基础上,进一步提供合理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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