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菜获利22.5元被罚2000元?过罚不当!四川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2024-07-23 23:33:1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何勇

四川在线记者 蒋京洲

7月23日,四川省司法厅召开全省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座谈会,并发布“某蔬菜店不服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等10件四川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显示,2023年10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蔬菜店所贩卖的蔬菜重金属、农药残留含量超标,遂作出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店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处罚。

复议机构认为,蔬菜店作为食品小经营店虽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其销售所得毛利润仅有22.5元,行政机构做出的处罚与“过罚相当”原则不符。经调解,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纠正行政处罚决定,蔬菜店撤回复议申请。

记者还从座谈会上获悉,去年全省新收行政复议案件1.33万件,超过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已经显现。通过去年在全省组织开展行政复议服务民营经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72亿元。

“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设定就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将以更为专业、高效、务实的作风,依法审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节选)

案例一:

违法行为超追溯时效 行政处罚是否仍能成立?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某项目招标文件中设定专业资质要求,并于2020年完成招标。2022年,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举报,称该公司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查实后,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构审查发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行政处罚决定可能超过行政处罚二年的追诉时效。为此,复议机构多次与招投标领域专家、政府采购专家就本案中“违法行为终了时间”进行讨论,最终认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房地产公司的违法行为时已超过二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展销会周边出现假冒伪劣商品 展销公司如何担责?

某商品展销会期间,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展销会周边出现假冒伪劣商品。

经调查,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商品展销公司未尽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构审查认为,商品展销公司在办展期间没有对入场以及周边的经营者进行充分检查,对部分消费者的损失存在一定过失。但考虑到该公司的经营具有流动性的特点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复议机构决定将调解作为化解此次行政争议的首要方式。经复议机构的释法明理,市场监督管理局也认识到原处罚较重,愿意自行改变原行政行为,将行政处罚金额变更为2000元。随后,商品展销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在5日内将罚款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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