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评论员 张立峰
近日,成都市教育局出台了十条减负措施,其中提到“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家长轮流到校参加安全‘护学岗’”,此举成为家长热议话题。结合近期有市民写信反映取消幼儿园和小学家长“护学岗”的案例来看,这一措施是一场“及时雨”。
家长“护学岗”由来已久,通常指由家长志愿者组成一个安全保障小组,在学校门口或周边地区维护学生上下学期间的秩序,保障学生安全。这些年,尽管学校、教育部门再三强调家长自愿参与“护学岗”,但在现实中,家长与学校的博弈空间往往是有限的。加之一些中小学管理者认为家长“护学岗”很有必要,特别是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期、交通警力严重不足的时候,只有学校、家长和交警三方共同努力,才能保障学生安全出行。这样看似合情合理、“为你好”式的理由,家长没有底气拒绝,也就变成了被迫式“自愿”。若是真能拒绝,何至于有市民写信反映?
那么,保障学生上下学安全这一公共职能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有专家称,校外路段属交通警察职责范围,是社会治理内容。即便再拥堵、警力再不足,也该由相关部门调配警力和社会资源,不该由家长来承担这一公共职能。学校把家长推到前面,难免有分担工作量、担心担责的嫌疑。而“护学岗”职责互推,本质是模糊的家校关系,是学校、家长、社会职、责、权划分不清的表现。尤其在安全事故面前,不能把家长“自愿”参与“护学岗”变成学校责任的“挡箭牌”。当然,没参与“护学岗”的家长,也不能因此就轻易地把事故责任完全推给学校。
所以,家长参与“护学岗”,仅仅是一个“不得”还不够。从执行角度看,不妨在精准施策过程中再加上落实办法及标准就更好了。“不参加安全护学岗”是否落实到位了,学校可在每月底或每学期末给予家长反馈的渠道,甚至还可公开,让社会监督。对十条减负措施的落实,多一些公开,多一些监督渠道,相信会给学生、家长、教师带来更真切的“成效感”“收获感”,才能推动好措施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