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印发《四川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川卫发〔2025〕12号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二)补贴标准。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执行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二、申领条件
符合补贴对象年龄、申领时限及下列情形的,可以申领育儿补贴: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
(二)有子女死亡,存活子女不满三个,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子女;
(三)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子女;
(四)符合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现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生育的子女;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每个子女均可享受;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以及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
孩次按照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或合法收养并存活的子女依次计算。若属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每个子女均按出生顺序在现有子女数基础上递增计算孩次。
三、申领程序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用于育儿相关支出。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领人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申领人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二)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申领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审核以申领人提交申请时的状态为准;发生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修改后提交时的状态为准。
(三)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初审和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审核作用,申领人上传的材料作为备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县乡对大数据审核存在不一致的,要进行重点核查。
(四)抽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实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四、申领时限
申领人按年度申请。申领人应当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对于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
续领时,相关申请信息、材料发生变更的,申领人应当及时更新。
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请资格。
五、补贴发放
(一)补贴发放时间。育儿补贴按年计算,每年向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年度补贴。各县(市、区)应在每个季度的第2个月初向上个季度审核确认的对象发放补贴,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补贴发放渠道。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信息系统或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育儿补贴发放至申领人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发放至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六、管理和监督
(一)信息管理。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部署、运维和安全防护。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出生一件事”联办,充分利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人口基础信息,进行信息共享比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准性;定期开展数据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为做好政策评估及调整优化提供支持。各级系统用户要严格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不得越权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
(二)资金管理。各县(市、区)应建立对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于发放过程中出现的个人账户无法划转、账户错误、账户存疑等问题,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处理,并及时将有关处理意见反馈申领人。
(三)全程监督。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的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育儿补贴申领发放信息备份,市、县、乡级做好育儿补贴相关档案管理,认真受理群众申诉、举报,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四)责任追究。对实施虚报、隐瞒等非法手段骗取补助资金,贪污、拖欠、挪用、扣压、挤占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改变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或造成补助资金管理混乱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七、政策衔接
各市(州)应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县级以下政府不得自行出台育儿补贴政策或标准。市(州)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加强事前论证评估,并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安排,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要结合孕产妇保健、住院分娩和婴幼儿预防接种、健康管理、户籍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优化服务流程,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群众知晓率。要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评估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完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