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高薪招聘”诱入买车陷阱,司机如何走出“套路运”困局?| 法治会客厅

2026-01-20 19:14:42来源:四川法治报编辑:牛霄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刘冰玉 实习生 张婧晨

 

 

 

 

本期嘉宾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邓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小彪

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汤洵

“当时公司承诺,每个月保底都能拿到一万三。”一位曾在成都新都区应聘货运司机的被害人回忆道。

这个看似诱人的机会,实则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陷阱。最终,67名司机落入“套路运”骗局,累计被骗金额超过230万元。

近日,四川首例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的跨货车、网约车领域的“套路运”案件终审宣判。3名主犯分别被判处11年6个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

在这起案件中, 被告人廖某春等人成立空壳物流公司,在招聘网站发布 “月入过万”“保证货源” 等虚假广告,诱骗求职者高价购买指定车辆,通过虚报车价、加收费用等手段非法牟利。

骗局定性

高薪招聘背后是犯罪陷阱,民刑界限如何划定?

“乍看被害人报案情况,的确很容易让人感觉是劳务合同、购车合同纠纷等民事纠纷。”该案承办法官、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员额法官邓勇坦言。

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又一起招聘承诺未兑现的经济纠纷。但深入调查后,办案人员发现了截然不同的真相。

“整个事情的发生,被告人在整个链条过程中处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远非一般的民事欺诈那么简单。”邓勇指出。涉案公司根本没有真实货运业务,靠“招聘—购车—制造违约”套路敛财,所得款项未用于经营,而是私分。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小彪解释,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区分标准在于被告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这属于主观范畴,但可以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在“套路运”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模式呈现出清晰的犯罪特征。他们事前无履约能力,成立空壳公司,无真实货运业务;事中无履约行为,仅虚构招聘、购车环节,未实际提供货源或高薪岗位;事后未开展业务经营,而是直接私分赃款。

“被告人诈骗行为的整个过程完全达到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的程度。”邓勇强调。

此类案件之所以被冠以“套路运”之名,正是因其与“套路贷”有着相似的犯罪逻辑。两者都是通过一系列环环相扣的步骤构成完整犯罪链条,从诱骗被害人“入局”,到制造“合法”交易表象,再到层层设套、步步紧逼。

“车辆虚高定价+贷款返点”是“套路运”中的关键环节。犯罪团伙与车商勾结,恶意将车价抬高2万至5万元,向司机展示的报价并非真实市场价值,而是掺入非法利润的虚高价格。

犯罪团伙从贷款机构获取“返点”,却向司机隐瞒这一利益关系,使司机误认为对方是在“帮助”自己办理贷款。这一环节使整个骗局得以变现,相关行为已远远超出了民事范畴。

犯罪链条

精心设计的陷阱,每个环节都暗藏杀机

“我们调查发现,所有被害人在这场骗局中至少被‘宰’三次。”办案民警的这句话揭示了“套路运”骗局的精密设计。

第一次,诈骗人员以“高薪岗位”为诱饵,让求职者交几百元到1万元不等的入职意向金;第二次,把求职者带到暗中勾结的车商那里买车,恶意把车价抬高2万元到5万元;第三次,一旦办完贷款和车辆登记,又以“贷款不足额”“保险没缴”等借口,逼着求职者交钱才给提车。

这种“看人下菜碟”式的二次收费, 是整个诈骗行为的组成部分。邓勇指出:“这一行为是被告人先前诈骗行为的延续,也是被告人为实现非法利益最大化而实施的进一步诈骗行为。”

整个犯罪链条上,不同角色承担着不同责任。组织者、业务员、勾结车商、贷款机构,如果存在明确的犯意联络,则构成共犯。但实际情况更为复杂。

“从现有证据来看,负责贷款的金融机构以及车商,他们对被告人的诈骗操作模式应该是清楚的。”邓勇分析道,“但是他们的获利是支付了相应对价的,不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种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取证难题。陈小彪指出,主观明知无直接书证或供述时,需通过间接证据证明,而该类套路犯罪往往披着民事行为的合法外衣,若犯罪团伙将各个环节的角色进行切割,将可能出现各环节角色对相关行为是属于民事欺诈还是诈骗认识模糊。

被害人面临的是精心设计的“陷阱条款”。邓勇揭秘了犯罪分子的操作手法:“在签署合同中被告人通常会通过各种形式防止被害人仔细看合同”,包括用小字处理关键条款、在电子合同中夹杂大量无用信息、引导被害人快速签署等。

更隐蔽的是,犯罪团伙会先让被害人签署空白购车合同,实际价格由业务员后续填写,完全剥夺了被害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风险溯源

监管缝隙中的阴影,骗局为何屡屡得逞?

“在就业存在困难的大背景下,被告人利用此环境,广撒网,难免会钓到一些防诈意识弱的被害人。”邓勇道出了“套路运”骗局得以滋生的土壤。

但这不仅仅是被害人“防诈意识弱”的问题。“套路运”骗局的得逞,暴露了当前跨部门、跨领域协同监管机制的系统性短板。

陈小彪分析指出,各部门业务系统互不联通,数据标准不一,形成信息孤岛。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金融信贷、人社招聘等部门看似都能管一部分,但实际上容易导致“都管一点却都管不住”的局面。

具体来看,“空壳公司”能够轻易注册,是因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公司注册环节以形式审查为主;“虚假宣传”能够大行其道,是因为招聘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套路合同”能够蒙混过关,是因为缺乏对货运行业用工合同的规范性审查机制。

被害人自身的心理状态也为骗局提供了可乘之机。面对“保底高薪”“公司担保”等话术,求职焦虑下的轻信心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认知偏差、沉没成本驱动的妥协心理,共同构成了一道心理防线突破口。

当司机遭遇二次收费时,为何常选择妥协而非报警?这远非简单的“法律意识淡薄”,而是特定情境下的“理性”选择。

司机已支付了高额首付、意向金,并背负了长期车贷,强烈的“沉没成本”心理驱使其想通过“再付一笔”来保住前期投入和“工作机会”。同时,维权成本高昂——刑事立案难度高、举证难度大、时间与经济成本难以承受,迫使司机选择妥协。

“被告人看似找了一些‘正当’理由,如征信不足贷款不足额等,其实是利用被害人急于提车赚钱的心理。”邓勇指出了犯罪分子的心理操控手法。

这种精心设计的话术和操练,使诈骗团伙能够精准拿捏被害人心理,一步步将其引入陷阱深处。

救济困境

刑事退赔后的空白,被害人如何走出债务泥潭?

案件宣判了,犯罪者入狱了,但被害人的困境远未结束。刑事判决责令退赔后,若被告人无力赔偿,被害人该怎么办?这是摆在67名司机面前的现实难题。

理论上,救济的路径并非完全封闭。陈小彪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但这条路在实践中并不平坦。邓勇坦言,如果被告人确实无力退赔,被害人在法律上很难再通过提起新的民事赔偿诉讼获得救济,因为刑事判决已判令被告人退赔,法律未规定被害人可在此情况下再提民事诉讼进行二次追偿。

“案件生效后,法院会依职权将判决中的退赔部分移送至执行局强制执行,”邓勇补充了执行程序的后续,“届时执行局将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全面的查询、冻结、扣划、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以期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然而,这套标准的执行程序能否完全填补损失,仍然取决于一个冷酷的现实:被告人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正是“法律白条”现象背后的核心困境——胜诉判决无法自动转化为真金白银。

车辆贬值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害等间接损失,更难纳入赔偿范围。“被告人的退赔义务仅限于其实际诈骗所得。”邓勇解释道。

对于已被金融机构起诉的被害人,能否适用个人破产制度进行债务重组?现实同样不容乐观。

陈小彪指出,虽然成都等地法院出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司法文件,但缺乏全国性立法,标准模糊,程序复杂,没有配套制度和专业人员,实际应用面临多重障碍。

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汤洵直言:“暂存在适用困难,可通过执行和解、债务展期实现纾困。”但这对于已经背负沉重债务的司机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

行业警示

首案判例的扩张效应,如何构建系统性防御?

“本案作为四川省首例宣判的‘套路运’诈骗案,具有标志性的典型意义。”邓勇强调了这起案件的示范价值。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类案裁判指引,清晰界定了“套路运”模式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及其与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更重要的是,案件揭示了行业治理的薄弱环节,警示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招聘平台、汽车销售、金融中介等环节的监管,推动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

陈小彪建议,可以通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期待指导性案例早日出台并最终推动司法解释的出台,统一类案裁判。

对于普通求职者,专家们给出了具体的“法律避险指南”。陈小彪建议“专业的事情请专业的人来做”,对于合同,尽量听取专业律师的审查意见。

在合同审查上,汤洵提醒要警惕高额违约金、单方解释权、模糊履约条款和格式条款的出现。关于证据保存方面,建议要保留好线上、线下交流记录。

“虽不能说‘求职绝对不要签贷款购车等协议’,但仍要注意优先避免此类协议。”汤洵给出了务实建议,“如确需签订,需约定‘无订单退车退款’‘公司连带保证’等条款。”

判决书上的墨迹已干,但“套路运”背后的系统性问题远未解决。一位被害人手持厚厚的合同和贷款文件,站在空荡荡的物流公司门口。

那些曾经承诺的“稳定货源”和“保底收入”,如今只剩下一纸无法兑现的空文和每月必须偿还的车贷。

对于正在寻找工作的司机们,邓勇的提醒格外重要:“面对‘低门槛、高薪酬、代购车、零首付’等诱惑时,要理性判断承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在这条维权之路上,每一步都需要更坚实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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