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20天,四川已处罚多名不文明养狗人士

2026-01-20 19:58:5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牛霄

四川在线记者 秦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自1月1日起施行,明确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处罚加重。新规施行20天以来,四川已有多人因违反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被罚。

年龄不是违法的“挡箭牌” 未成年人因盗窃被拘

1月6日,泸州市合江县吴某某、肖某某两名15岁少年因实施拉车门盗窃,分别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15天和10天。经查,1月4日凌晨,吴某某伙同肖某某,两人在合江县符阳街道某小区地下车库,利用拉车门方式盗走300元现金。民警通过研判分析,于案发当天下午将吴某某、肖某某抓获。

两名未成年人因拉车门盗窃,被警方行政拘留。合江县公安局供图

1月10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依法对14岁的盗窃嫌疑人郑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据通报,当天凌晨,眉山东坡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路边的车内100余元现金被盗。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和现场勘查,民警迅速锁定嫌疑人郑某某,并于当日将其抓获。经询问,郑某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1月10日至13日,巴中市平昌县某批发零售店在四天内三次被盗,三条总价值900余元的香烟不翼而飞。平昌警方迅速锁定一个由五名未成年人组成的团伙。

经查,涉案五名未成年人中,牟某、程某两人存在多次参与盗窃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牟某、程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并依法执行。何某、王某两人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被分别处以罚款处罚。而李某由于未满14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不予处罚,公安机关已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履行监护责任。

“这绝非简单的‘从宽’变‘从严’。” 参与案件审理的民警表示,对屡教不改、情节恶劣者依法惩戒,对初次、轻微者重在教育,对更年幼者强化监护责任。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法处罚条款作出调整,改变了以往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违法不执行拘留的规定,明确对该年龄段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或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

因此,“孩子还小不懂事”“未成年不用担责”曾经的“免责借口”如今不管用了,根据近期各地公安机关通报的案例,向社会释放一个信号:年龄不是“小霸王”的“护身符”,法律红线不容践踏。

遛狗不拴绳干扰他人 警方开罚单

近日,达州市通川区分局凤北派出所再次接到群众关于王某养犬扰民的投诉。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发现王某的金毛犬仍处于未拴绳的游荡状态,此前的劝诫整改要求完全未落实。

未牵绳的金毛犬。达州警方供图

2022年,达州城区居民王某领养了一只金毛犬,未按规定佩戴牵引绳,导致金毛犬缺乏约束,经常在小区里横冲直撞。周边居民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希望能解决这一问题。

凤北派出所接到投诉后,民警多次上门劝诫,明确告知王某,其遛狗不牵绳的行为已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反了相关规定,要求其立即整改。

然而,王某始终置若罔闻。这次民警不再仅作口头提醒,而是依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行政警告的处罚。

1月7日,攀枝花市米易县居民李某在遛其饲养的棕色泰迪犬时,犬只突然挣脱牵引绳,冲向路人刘某,并从背后抱住其左腿。突如其来的“袭击”导致刘某受到惊吓,双方随后发生争执,刘某选择报警。

接警后,米易县公安局攀莲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经调查,认定李某存在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警方依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李某依法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

养宠物从来都不是私事,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大事,一时的疏忽,或许就会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2026年起开始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不文明养犬的处罚力度全面“加码”!以前遛狗不拴绳、放任狗恐吓他人,最高罚500元,现在最高能罚1000元;如果是饲养烈性犬,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动物伤人,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5到10天拘留。

因此,警方提醒养宠人士,文明养犬。一是出门必拴绳:不管狗狗多温顺,牵引绳都是它和他人的“安全线”,长度最好控制在1.5米以内;二是及时清粪便:遛狗时带上纸巾和垃圾袋,狗狗拉了便便及时清理;三是避开高峰段:尽量避开早晚居民出行高峰遛狗,遇到老人、小孩和孕妇,主动把狗牵到一边避让;四是管好犬吠声:在家多管教狗狗,避免狗狗长时间狂吠,影响邻居休息。

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不文明养犬行为,可直接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会及时介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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