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2月11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获悉,2月10日,该院判决了一起在火车上“顺手牵羊”3300多元钱财物的案件。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曾女士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发:车厢内乘人不备 顺手拿走手包
2025年3月24日,在由成都开往某地的列车的车厢内,乘客许先生将一个小手包放在座位旁的窗台上,便低头看起了手机。
当日下午3时许,当列车开到某区间时,曾女士趁周围旅客不备拿走了许先生的小手包。随后,曾女士离开了该车厢。在该包里,有许先生准备用于探亲的现金1700余元,以及5张总价值1600余元的不记名购物卡。
据许先生回忆,直到下车前他才发现包不见了。于是,许先生立即报警。接到报警后,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立即展开侦查。列车公共区域的监控录像,成为关键突破口。案发6天后,曾女士在我省的某县被抓获。到案后,她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5张购物卡及其他物品于同年8月1日归还许先生,曾女士的家属也代为退赔了1750元现金,并获得了被害人许先生的书面谅解。
判决:在客流量大的列车上盗窃 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在庭审中,曾女士的辩护律师提出,曾女士没有前科,具有坦白、认罪、退赔、获谅的情节,社会危害性已极大降低,建议从轻刑事处罚。公诉机关认为,曾女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考虑到曾女士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获谅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曾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女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在判决中,我们充分考虑了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等从宽情节,认为可以从轻处理。”本案承办法官、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法官周京菁介绍,值得注意的是,曾女士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客流量大的列车上,侵害了旅客的财产安全和出行安全感,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所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因此,最终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周京菁法官提醒,根据刑法,盗窃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将构成盗窃罪,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盗窃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大家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现在列车监控覆盖广,电子支付、实名购票都留下痕迹,报警越及时,破案和追赃的可能性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