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报三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两起涉刑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2026-03-09 18:55:5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牛霄

四川在线记者 张蒙

3月9日,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三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风景名胜区内未经审核擅自开展建设活动等违法行为,攀枝花、绵阳两起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甘孜相关违法建设案件涉事企业被依法罚款20万元。

案例一:攀枝花市刘某等6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

2024年7月,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接到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线索后,立即组织核查。经查,刘某等6人在仁和区金江镇金江村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区域面积约22.36亩,涉及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公路用地、果园及旱地等多种土地类型。为遏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风险,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组织实施应急测绘与应急调查,相关费用共计35万元,现场固体废物后续处置费用预估超过1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和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开展立案侦查。

案例二:绵阳市王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5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绵阳经开区绵州大道南段丁家营一处空地内发现大量不明黑色液体,散发强烈刺鼻气味。绵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调查。经查,4月25日晚9时,王某组织两辆小型货车将约10吨黑色带刺鼻性气味的液状物质倾倒于该处。经鉴定,倾倒物中石油烃总量毒性含量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限值,属于危险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三: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建设活动案

2025年7月,甘孜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贡嘎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甘孜州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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