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预付式消费覆盖健身、教育培训、医疗美容、汽车养护等领域,“办卡容易退卡难”“商家跑路维权无门”成为一直以来困扰消费者的顽疾。3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就有多起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司法裁判。
创新执行手段,破解群体纠纷与企业纾困双重难题
面对涉众型预付式纠纷中企业濒临倒闭、消费者维权无门的困局,法院运用多元解纷机制、在诉前实质化解群体性预付式消费纠纷。在叙永县某加油站服务合同纠纷案中,该站因资金链断裂拖欠230余名会员充值款310余万元,资产已被法院查封。叙永县法院联动执行部门及消委会,创新提出“活查封+动态抵扣”偿债模式:对加油站资产“活查封”,由债权人出资保障运营,会员加油按比例从预付款中抵扣。该方案盘活企业资产,实质性化解群体纠纷,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恢复经营与社会风险稳控“多赢”。
针对经营者利用股权转让、资产出售、恶意注销“金蝉脱壳”的乱象,法院构建全方位、穿透式责任认定体系。喻某诉某健身公司案中,健身房两次转让后恶意闭店注销,法院判令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瑕疵出资仍受让的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接收资产的实际经营者构成债务加入,唯一股东因恶意注销且财产不独立承担连带责任,彻底堵死不法经营者逃避债务的路径。在王某某诉某科技公司案中,法院明确受让债权需以服务合同持续履行为前提,合同解除后保理公司不得向消费者主张尚未消费部分的“权利”,有效规制消费服务机构和保理机构行为,阻断金融风险传递。
确立裁判规则,严惩违约欺诈筑牢诚信基石
在健身、培训等领域,经营者常利用格式条款设置隐形门槛限制消费者权利。某游泳馆擅自更换指定教练案中,法院明确建立在消费者对特定教练人身信赖基础上的服务约定构成合同核心条款,经营者擅自更换则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中“不退不转让”格式条款无效。唐某诉某健身公司案中,经营者将会员卡有效期与私教课程强行捆绑,以会员卡到期为由拒绝消费者继续消费,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判决确认无效并退还剩余课程费。
针对营销承诺的约束力,孙某某诉某教育咨询公司案中,法院明确销售人员微信作出的“保分保题”承诺虽未订入书面合同,但构成消费者缔约核心信赖,应认定为合同内容,经营者单方变更却未明确“保分”效力,考试未达承诺标准构成违约,判决退还培训费40000元。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张某诉某美容院案中,美容院在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情况下虚假宣传祛斑效果,并联合小贷机构诱导消费者贷款消费,法院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判决解除合同、返还服务费33990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经营者支付三倍赔偿金101970元,彰显司法惩治消费欺诈的坚定立场。
典型案例
案例一:创新“活查封+动态抵扣”偿债模式,实质化解群体纠纷——某加油站服务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案
案例二:经营者擅自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肖某诉某游泳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以分期方式支付预付式消费价款的,受让债权的保理公司不得向消费者主张尚未消费的部分——王某某诉某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教培机构不能兑现“保分”承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孙某某诉某教育咨询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健身房经营者恶意闭店应向消费者退还剩余服务费——喻某诉某甲健身服务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经营者利用会员卡“捆绑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唐某诉某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美容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张某诉某美容院服务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