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王培哲 张庭铭
男童走出电梯,翻越护栏,坠落身亡,该谁负责?今天,小铭要和大家聊的就是这样一则令人无比痛心的新闻。
事情发生在广州从化,一名3岁男童在和母亲、哥哥游完泳回家时,在楼栋大堂独自进入电梯。电梯到15楼停下,随后悲剧发生——男童走出电梯,翻越护栏,坠落身亡。
事故发生后,男童父母将小区物业公司、楼栋建设单位等起诉到了法院。虽然男童的父母经历了丧子之痛,但有个法律上的事实不可回避: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均认定这起案件中,监护人(孩子的父母)未尽看护义务,应负主责。物业公司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20%;建设单位因建筑存在安全缺陷担责5%,两方共赔偿32万余元。
为啥这样判?小铭邀请到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来为大家讲解该事件背后的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院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法院认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看护义务,错失营救时机,这是事故发生的主因;涉事楼栋护栏设计存在儿童可攀爬的安全缺陷,物业公司未整改隐患且应急响应迟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大小,法院酌定监护人担主责,物业、建设单位分别承担20%、5%的次责。
郭刚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出各方义务责任的边界各有不同。对家长,考量的是监护是否到位,即是否放任幼童独自进入电梯、脱离视线;对物业公司,主要考量是否尽责,即隐患排查、电梯管理、应急响应是否及时;对建设单位,则主要考量建筑是否合规,即护栏等是否符合儿童防护标准、是否存在可攀爬设计,因此这样的责任划定合情合理合法。
王英占律师解释,男童父母作为监护人,日常生活中应时刻关注男童的安全,履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使用电梯等的监护义务。案件中,孩子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人应尽的监护义务,致使男童独自进入电梯、独自离开电梯、发生坠楼事故,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小铭看来,不少悲剧往往就发生在疏忽大意的一瞬间,家长看护年幼的孩子,真的是容不得半点疏忽。但愿,今后这样的悲剧不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