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5人相约徒步穿越国家公园,有2人先行出发。结果,先行出发的2人中有1人坠亡。于是,死者家属将剩下4人告上法庭,要求同行4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情况,法院该怎么判?
4月9日,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召开生态环境法典集中学习宣传季启动仪式暨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司法保护五周年工作发布会,发布了《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记者获悉,在该案件中,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以下简称:成铁二院)法官通过释法明理明确“自甘风险”原则,并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最终,四名被告自愿承担经济补偿并参与户外安全公益宣传,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据悉,自2021年4月9日成铁二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挂牌以来,集中管辖了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以及相关恢复性司法执行案件。五年来,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485件,判处刑罚405人,罚金802.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943.92万元,判决生态修复费用260余万元,用严格司法守护了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绿水青山。
会上还发布了《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司法保护白皮书(2021—2025年)》(以下简称:《白皮书》)。五年来,成铁二院创新“生物防治+科技监测”修复模式,全国率先研发“四川法院(熊猫)司法碳普惠”App,探索“司法+碳汇”修复新路径,推动生态保护与绿色转型双向赋能;在首例涉国家公园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探索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支付至四川大熊猫保护基金账户,以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构建川陕甘三省“1+20+4”全域一体化司法保护格局,与林草、检察、公安等单位共建实践基地,与科研院校联合开展课题研究,推动“法院+林长制+河长制”深度联动,织密跨域、跨界、跨部门的生态保护网络。
典型案例(节选)
1.非法穿越国家公园坠亡,同行人是否要负责?
通过调解同行人自愿承担部分补偿,同意参加警示公益宣传
2025年6月,李某1、李某2、肖某1、肖某2、唐某五人相约挑战穿越未开发未开放区域。6月30日清晨,李某1与唐某从营地先行出发。当日14时40分之后,唐某在徒步群中再无动态。报警后,警方调查发现唐某滑坠身亡。由于案发地属于大熊猫国家公园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攀爬风险极高。后唐某亲属以未尽安全救助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同行四人承担赔偿责任。
成铁二院在审理中,了解坠亡者唐某是家中独子,上有年迈多病的父母,下有年幼的两个孩子;同时通过翻看五人过往的聊天记录和社交账号,发现几人系通过网络结缘的驴友。承办法官通过多次释法明理,明确违规穿越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风险,同时引导双方从“谁该负责”转向“如何告慰”。最终,被告方自愿承担一部分经济补偿,并同意参与户外徒步安全宣传。
2.动物园负责人利用身份便利参与野生动物买卖?
法院:刑罚+罚款+从业禁止令
2018年到2019年,被告人雍某宾和骆某勇商量好,由雍某宾出钱,骆某勇负责找野生金丝猴,一起倒卖赚钱。随后,骆某勇又联系了杨某才、陈某,在四川省宝兴县非法捕捉野生金丝猴10只。其中,贵州某野生动物园股份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军)经鲜某明介绍,收购了3只野生金丝猴。
成铁中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各被告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对被告单位贵州某野生动物园股份公司判处罚金50万元;对雍某宾等个人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20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同时,对该动物园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军,判处其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任何与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相关的活动。此外,各被告还需连带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收容救助费用共计1447250元,这笔款项将专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本案中,贵州某野生动物园股份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军明知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审批,仍利用职业便利实施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犯罪,已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和从业义务。人民法院在坚持全链条打击原则同时,对动物园法定代表人判处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野生动物经营的“禁止令”,防止其再次实施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犯罪,体现了打击和预防犯罪并重,以最严法治守护生态安全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