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凌晨、零度,宝兴深山。两辆私家车缓缓行驶在漆黑的山路上。车窗打开,冷风灌入,几双眼睛紧贴着夜视仪——幽绿色的屏幕里,山林不再是山林,而是一场夜猎的开始。
他们寻找的,是黑暗中那双会反光的眼睛。
一只中华鬣羚出现在他们的视野里。这种被叫作“四不像”的生灵,是这片世界自然遗产地的原住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几秒钟后,枪响了。
那不是第一声枪响,也不是最后一枪。当执法人员在数小时后截停这两辆车时,后备箱里躺着四具还带着体温的尸体:2只中华鬣羚,2只毛冠鹿。以及,足以武装一支狩猎小队的装备——猎枪、复合弓、15支箭、3台夜视仪、对讲机。
六个人,四只保护动物,一夜猎杀。那里,成了那个冬夜的血色猎场。
夜视仪里的“靶点”:零度寒夜,谁在猎杀“四不像”?
2025年1月14日凌晨,宝兴县某村,气温接近零度。
两辆私家车在山区公路上缓慢行驶,车窗摇下,冷风灌入车内。几个人举着夜视仪,将视野投向公路两侧的山林。光束偶尔扫过树丛,寻找任何移动的轮廓。
这是“夜猎”——一种利用动物夜间活动习性和人造光源进行狩猎的方式。夜色中,动物的眼睛会在强光照射下反射出光亮,成为猎人锁定的靶点。
凌晨时分,高某露驾驶车辆载着杨某、余某林、连某抵达目的地。夜视仪的屏幕上一闪——一只中华鬣羚出现在视野中。这种偶蹄目动物,角像鹿不是鹿、蹄像牛不是牛、头像羊不是羊、尾像驴不是驴,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数量稀少。
杨某抬起了手中的猎枪,枪声划破夜空。
几乎与此同时,赵某鹏和李某民驾驶的另一辆车停在另一处。他们也发现了猎物——另一只中华鬣羚。李某民用手电筒照射,赵某鹏拉开复合弓。箭矢飞出。又一条生命终结。
他们呼叫其他人前来,合力将两只中华鬣羚的尸体搬上车。野生动物温热的躯体被塞进后备箱,皮毛上还沾着血迹。
但这还不够。高某露、李某民、连某先行驾车离开,准备到李某民的家中对猎物进行分解。杨某、赵某鹏、余某林则选择继续——他们又用夜视仪在森林里发现了2只毛冠鹿(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偶蹄目鹿科),枪声再次响起。
然而这一次,他们没有来得及离开。
后备箱里的13万元罪证
宝兴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出警。执法人员展开搜索,当场将杨某、赵某鹏、余某林抓获,另三人也在运输途中落网。
现场勘查的画面触目惊心:4只野生动物的尸体,其中包括2只中华鬣羚、2只毛冠鹿;1支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猎枪;1把复合弓;15支箭矢;3个夜视仪;2部对讲机;2个头灯;2个手电筒;还有猎枪子弹、箭头等大量猎捕工具。
这不是一次冲动的“打猎”。这是一场有组织、有预谋的非法猎杀行动。从夜视仪到头灯,从对讲机到复合弓,从分工协作到运输分解链条,六个人各司其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狩猎团队。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中华鬣羚物种整体价值为每只50000元,毛冠鹿为每只15000元。四只野生动物的总价值达到13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庭确认了上述事实。审判长峥嵘在判决书中写道:“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法律的重槌
2026年1月9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正式受理此案。2026年1月30日,成铁二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六名被告人悉数到庭。四川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的指控清晰有力:被告人杨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余五名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六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6年1月9日——在案件受理的同一天,六名被告人与雅安市林业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法庭上,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系从犯,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并提交了其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试图证明其家庭困难、需要照顾。其余五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也纷纷提出类似理由: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家庭情况特殊、已缴纳生态赔偿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然而,对于杨某的缓刑请求,法庭给出了明确而坚决的否定:“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且参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一人犯数罪,结合现有在案证据,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某、赵某鹏、余某林、高某露、连某、李某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其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这意味着,法庭没有接受任何“从犯”的辩护理由——在这场血色的夜猎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参与者,没有人可以推卸责任。
最终,杨某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其余五人均获刑,并适用缓刑。
扣押在案的复合弓、夜视仪、猎枪、箭矢、头灯、对讲机等全部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这里是熊猫老家 不是狩猎场
这起案件的特殊性,远不止于六个人的命运转折。
翻开判决书,一行字格外醒目:案发地点位于“四川大熊猫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宝兴片区)保护区”。这里是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核心区,是蜂桶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所在地,是世界上第一只大熊猫的科学发现地和模式标本产地。
宝兴,这个在行政版图上并不起眼的川西小县,拥有近3000种野生动植物,大熊猫、金丝猴、扭角羚等珍稀物种在此繁衍生息,是世界大熊猫文化的发祥地。中华鬣羚和毛冠鹿,正是这片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中华鬣羚是典型林栖兽类,全身皮毛以黑褐色为主,四肢粗壮,强健有力,蹄短而坚实,适于在山崖乱石间奔跑跳跃。它在密林深处穿行,维系着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转。毛冠鹿同样是森林的精灵,它们以植物为食,在食物链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这正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设立的意义所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而在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内犯下此罪,其社会危害性更重。
“根据相关规定,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人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峥嵘说道,本案中的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正是这一司法理念的实践——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赔偿行为,成为法院在量刑时的酌定从轻情节。判决书中明确写道:“六被告人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然而,赔偿并不意味着罪责的免除。正如判决书所指出的,法庭在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后,对杨某判处了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并非孤例。
2025年,成铁二院共审结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30件68人,5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责令赔偿公益赔偿金40余万元。
在2025年初的专项整治中,宝兴县共收缴非法安放猎套50余根,立案查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4起。
这些数字背后,是一个令人不安的现实:在世界自然遗产地、在大熊猫的故乡,非法狩猎活动仍在暗处涌动。夜视仪、复合弓、猎枪……这些现代化装备让夜间狩猎变得更加隐蔽和高效,也给执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判决之外
法槌落下,六个人的人生轨迹被彻底改变。
判决书最后写道:“为严厉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在具体的判决中获得了生命。
杨某被法警押出法庭时,回头望了一眼旁听席。他将在监狱度过接下来的两年六个月。
在这片世界自然遗产地,护林员和保护区工作人员日复一日地巡逻,红外相机在山林中静静守望。就在本案发生的同时,保护区的红外相机仍在持续捕捉到中华鬣羚、毛冠鹿等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影像。
法律可以惩治犯罪,但无法复活死去的野生动物。13万元的物种价值可以被量化、被赔偿,但每一条生命在生态系统中的独特位置——中华鬣羚对维持群落结构起着重要的作用,毛冠鹿在食物链中维系平衡的角色——是任何金钱都无法衡量的。
法槌落下,警钟长鸣。当夜视仪的绿光再次在大熊猫故乡的深山亮起,法律的追光灯,已经永远对准了那片黑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