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6-04-30 17:47:44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编辑:牛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6〕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1年12月18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试行)》(川办发〔2021〕80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25日

(本文有删减)

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地震灾害分级

1.5 四川省地震灾害风险特点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 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预报

3.2 震情速报

3.3 灾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4.2 指挥协调

4.3 处置措施

4.4 响应级别调整

4.5 响应结束

5 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

6.2 指挥平台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6 基础设施保障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应对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 附则

9.1 追责问责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树立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发生地震灾害,以及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的应对工作。

1.4 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地震灾害分级相关规定执行。

1.5 四川省地震灾害风险特点

四川地处青藏高原东南缘,位于中国大陆南北地震带中南段,主要有99条活动断裂,其中鲜水河断裂带、安宁河—则木河断裂带、龙门山断裂带这三条最显著的大型活动断裂带构成“Y”字形格局,是我国大陆地震活动最频繁、地震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受高山峡谷地形地貌影响,重特大地震发生后,易发生断路、断网、断电“三断”极端情况,造成房屋、基础设施损毁,威胁水库大坝等重要设施,崩塌、滑坡、堰塞湖等次生灾害风险较高。

2 组织体系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上下衔接、区域协同,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重点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等突出问题,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应急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省政府是应对省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

2.1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省委、省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2.1.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厅,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共同的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预报

四川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省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宏微观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四川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和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收集震中人口密度和抗震设防烈度情况。四川地震局按有关规定上报省委、省政府,同时通报应急管理厅和有关部门(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四川地震局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地震预警和地震烈度速报等信息。

3.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地震等部门(单位)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并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厅、四川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迅速组织开展震情、灾情等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及时续报,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省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1.1 一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研判启动省级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1)重点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

(2)非重点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

(3)初判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4)初判发生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1.2 二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研判启动省级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1)重点地区发生6.0—6.4级地震。

(2)非重点地区发生6.5—7.4级地震。

(3)初判发生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4)初判发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1.3 三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研判启动省级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1)重点地区发生5.5—5.9级地震。

(2)非重点地区发生6.0—6.4级地震。

(3)初判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4)初判发生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1.4 四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研判启动省级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1)重点地区发生5.0—5.4级地震。

(2)非重点地区发生5.5—5.9级地震。

(3)初判发生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4)初判发生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本级地震等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当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灾害时,应提级响应。

重点地区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及地震发生所在区域内人口平均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非重点地区为省内除重点地区以外的区域。

4.2 指挥协调

4.2.1 一级应急响应

4.2.1.1 市、县级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协调驻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等工作,组织抢修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提出支援需求和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2.1.2 省级应急处置

有关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做好震情灾情分析研判、航空、航天侦察和交通、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省委军民融合办、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四川测绘局和军队等迅速组织、协调开展灾情航空、航天侦察,快速研判主要道路中断和重大次生地质灾害情况。

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依职责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有关机场的有序运转,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做好有关机场公路连接通道抢通保通、秩序维护等工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四川通信管理局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单位)尽快抢修本部门本单位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应急管理厅、四川消防救援总队、四川消防救援机动总队派出侦查小队前突侦查,在移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中断、道路损毁、电力中断等极端情况下,调派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协调开辟应急救援空中投送通道。四川通信管理局调派应急通信队伍和装备到通信中断区域,开展应急通信保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能源、邮政、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为通信保障、重要通信设施运行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行、运输投送、电力油料供应等保障。

启动省级一级应急响应后,按照常态化组织体系开展工作。视情扩大响应,成立“四川省‘XX·XX’(日期)XX(地名)地震省市(州)军地抗震救灾联合指挥部”(以下简称联合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双总指挥,省委、省政府和驻川解放军、武警部队有关领导任副总指挥,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秘书长、分工副秘书长,有关省直部门、人民团体、中央在川单位(企业)和受灾市(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视情请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支持。

(2)协调派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赶赴灾区搜救被困人员。根据实际受灾情况,有序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

(3)组织调拨救灾款物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供应以及交通的畅通。

(6)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灾害,快速抢险救援。

(7)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

(8)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分析预报、烈度评定等工作。

(9)组织开展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10)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组织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

(12)组织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等工作。

(13)组织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抢险救援队伍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14)其他重要事项。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第一时间前往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并组织力量赶赴灾区开展应急处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搭建前方联合指挥部,组织工作组现场集中办公;在应急管理厅组建联合指挥部后方协调中心,组织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同志集中办公。

地震造成多个市(州)严重受灾的,联合指挥部向震中以外的其他重灾市(州)派出省级工作组,指导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 二级应急响应

4.2.2.1 市、县级应急处置

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协调驻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力量,开展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应急恢复和自救互救等工作,提出支援需求和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2.2.2 省级应急处置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按照常态化组织体系成立“四川省‘XX·XX’(日期)XX(地名)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协调派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红十字、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赶赴灾区搜救被困人员、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根据实际受灾情况,有序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

(2)组织调拨救灾款物和装备。

(3)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灾害,快速抢险救援。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5)组织开展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监测评估、群众安置、医疗救治等工作。

(6)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

(7)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分析预报、烈度评定等工作。

(8)其他重要事项。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网信办、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能源局、四川通信管理局、四川地震局、四川气象局、四川测绘局、四川消防救援总队、四川消防救援机动总队、团省委、国网四川电力、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同志第一时间前往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并组织力量赶赴灾区开展应急处置。其余成员单位根据实时灾情、工作需要和所在工作组牵头单位意见,决定是否派员前往灾害现场,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另有安排的,按要求执行。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搭建前方指挥部,组织工作组现场集中办公;在应急管理厅组建指挥部后方协调中心,组织工作组牵头单位联络员集中办公。

4.2.3 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灾区所在地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驻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力量,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应急恢复等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协调派遣队伍力量,调运救灾款物和装备,指导市、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应急管理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协助灾区做好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救灾物资和装备调拨使用、救灾资金发放、地震趋势研判和烈度评定、次生灾害防范处置、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社会秩序维护等工作。

4.3 处置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3.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力量、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协调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开展搜救,调配救援装备,发挥新质救援装备作用;加强救援队伍协调配合,做好救援现场风险监测、秩序管控和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4.3.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开展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力度,确保被救人员及时得到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病员致死、致残。统筹医疗资源,及时分流、转移伤病员,开展救治。统筹保障孕产期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医疗服务。及时开展受灾群众心理疏导、社会工作服务和灾后卫生知识宣教。

加强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水质监测和消毒,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粪便等消毒、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加强灾区临时安置点、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区域消毒工作。加强呼吸道、肠道、虫媒等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置。及时接种疫苗,在确保适龄儿童常规免疫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灾区传染病监测情况和传染病疫情防控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接种。实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4.3.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常设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设置符合条件的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迅速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生活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协调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老、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婴幼儿等群体,确保其基本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人员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生复课。

4.3.4 抢修基础设施

组织交通、电力、通信抢修恢复力量,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抢险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和装备、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4.3.5 加强现场监测

四川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省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四川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自然资源厅组织加强灾区地质灾害监测。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3.6 防范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雪崩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冶炼设施、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3.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装备、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部位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安全感。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8 开展社会动员

建立社会力量和志愿服务组织联动机制,加强救援救助行动的协调、管理、保障。根据灾区救援救助需求、交通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必要时发布公告,提供灾情动态、救援救助需求、联系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统一做好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行动报备、任务分派、后勤保障等工作。

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加强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4.3.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对接国(境)外救援队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保障工作。及时做好国(境)外援助物资和捐赠的接收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4.3.10 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严格落实信息工作有关要求,由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后,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在地震发生后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4.3.11 做好新闻报道

统筹做好抗震救灾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做好科普宣传,及时辟谣。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4.3.12 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草、能源、地震、消防救援等有关涉灾部门(单位),视情组织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4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可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5 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同步启动,与应急救援、救灾救助等工作一体推进、统筹开展、分级负责。具体工作按照四川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救灾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

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自然灾害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红十字救援队伍等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经常性开展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石油管线、综合管廊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专(兼)职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害风险隐患识别处置、灾情统计报送与核查评估等提供支撑。加强地震应急技术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为监测和趋势研判、烈度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紧急救援、指挥辅助决策、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撑。

6.2 指挥平台保障

建立健全上下贯通、一体应对、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充分利用自动监测、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孪生、遥感等技术,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应急通信网络,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应急通信设备,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共享和报送、应急指挥科学高效、应急资源统筹调度、地震趋势动态会商研判等,提升灾害现场态势感知能力,提高灾情分析研判质效,保障科学决策、精准指挥、合理调度。

6.3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重要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目录、集中生产调度、产能储备、紧急采购供应、运输保障等工作机制,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救灾物资和装备实物储备,并通过产能储备、协议储备等方式,提高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能力。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加强应急物资配送体系建设,指导基层末端应急物资保障工作,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

6.4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工作。对省级启动应急响应或未达省级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地区,省级财政按照及时快速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6.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常设应急避难场所。根据需要,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置、管理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及物资。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地震预警终端等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6 基础设施保障

立足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问题,建立健全极端场景应急通信托底保障机制,提升基础设施快速抢修抢通能力。

完善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加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抗震能力建设,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确保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和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短波广播系统,确保一种以上临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加强受损电力设施抢修恢复,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装备临时供电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以及综合交通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广播电视、地震、共青团、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培训,按照预案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每3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结合实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演练。其他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演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演练。机关、学校、医院、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 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应对

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5.0级以上地震,根据地震部门烈度预评估,对我省境内达到6度以上的,视情启动省级地震应急响应,对应响应级别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和敏感区域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及时做好信息发布与宣传引导等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9 附则

9.1 追责问责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乡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或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按要求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油(气)田、石油化工等危险物品生产储运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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