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作假、鸭肉冒充牛肉、超范围经营……成都又一批外卖店“遭了”

2026-05-18 15:06:46来源:消费质量报编辑:李晓龙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李静玮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以案示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一批典型案例《伪造备案证、超范围经营沙拉……成都6家外卖店被处罚》)

案例1 四川某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审查许可证等相关义务、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以及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制度案

2025年9月,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收到某外卖小众平台涉嫌违法的线索,随即对平台方四川某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建立网上信息管理制度,对两家已重新申办证照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更新其公示信息;未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制度,未履行相关审查义务,致使平台中登记入网的两家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026年5月8日,办案单位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418.14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崇州市3家餐饮店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6年4月,崇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该市某螺蛳粉店、崇州市某餐饮馆、崇州市某把子肉店疑似存在证照作假问题。

经查,以上3家餐饮店当事人均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上传至外卖平台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后经崇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实,上述3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均为虚假证件。

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办案单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以上3名当事人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办理。2026年5月6日,公安机关对以上3名当事人给予了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成都市成华区某餐饮店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案

2026年4月,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可出示《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但环境脏乱差,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店进行整改,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并通知线上平台对当事人进行置休三天。

当事人经营餐饮店现场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执法人员回访,当事人已经整改完毕,现已置休完毕、恢复经营。

案例4 四川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肉制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11月,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外卖某档口在外卖平台销售的“纯牛肉卷”等3款菜品宣称主料为“牛肉”,实际使用的是配料为鸭肉的“肥牛风味卷”。经查,当事人使用该鸭肉卷冒充牛肉卷销售,销售额共计3184.1元。该店将原料实质为鸭肉且价格更低的“肥牛风味卷”对外当作牛肉卷销售,对质量作了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3月6日,办案单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产品符合标准,无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决定,罚款4776.15元。

案例5 成都市新津区某小吃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在网络平台从事自制饮品制售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11月,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该区某小吃店通过外卖平台网络销售手工现磨豆浆饮品,但疑似没有自制饮品经营范围。

经核实,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并无自制饮品制售。经查,当事人通过外卖平台销售“手工现磨豆浆”饮品,均为当事人自行购买黄豆制作并对外销售,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所得230.14元。检查后当事人已下架相关产品,并于12月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了包含自制饮品制售的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

当事人超过许可经营范围在网络平台销售自制饮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026年3月30日,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违法经营额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已主动整改并补办资质,办案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如下减轻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30.14元、罚款2000元。

案例6 成都市成华区某奶茶店销售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案

2026年1月,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区某奶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经营自制饮品“暴打渣男柠檬绿茶”和“手锤渣女柠檬红茶”,即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经营的两款自制饮品“暴打渣男柠檬绿茶”和“手锤渣女柠檬红茶”,名称中含有“暴打渣男”、“手锤渣女”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词语。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立即下架了上述两款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026年4月8日,办案单位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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