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甜品店主花2000元买熊猫摆件遭索赔10万元 律师提醒侵权风险

2026-05-19 17:52:19来源:消费质量报编辑:李晓龙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郭剑夫

近日,成都一家甜品店因在店门口摆放了一尊网购的熊猫雕塑摆件,被著作权人以侵犯展览权为由诉至法院,索赔金额高达10万元。涉事店主小林(化名)很委屈:“我是花钱买的,他们应该去告生产厂家,为什么要来告我?”

成都一甜品店放置熊猫摆件被索赔10万元 图据网络

小林遇到的事情并非个例,消费质量报记者查询发现,近年来与“熊猫”IP商业使用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呈现多发态势。

购买商品是否就等于获得商用授权?中小经营主体如何规避类似侵权风险?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钧茗。

事件延伸:近年来“熊猫”IP版权纠纷频发

据潮新闻5月18日消息,成都一家甜品店主小林(化名)以2000元的价格,在淘宝一家店铺选购一款1.2米高的熊猫雕塑摆件后,将其放置在自家门店门口,用以吸引顾客。但令她没想到的是,这一看似平常的商业装饰行为,竟引来了著作权维权诉讼。原告方认为,该熊猫造型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小林未经许可进行公开展示,侵犯了其展览权,并据此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请求。

2026年4月22日,该案开庭。小林坚持认为自己并非故意侵权。“我是正规平台买的,有购买记录。收到通知后也立刻把熊猫撤掉了。我真的不知道熊猫还有‘主人’。”据小林称,该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让双方等待通知。”

记者查询发现,随着“熊猫”这一极具四川文化特色的IP爆火,近一年以来相关侵权纠纷呈现多发态势。据媒体报道,2024年8月,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由熊猫文创引发的70余件连环侵权纠纷。

成都市锦江区某景点附近销售的“抱竹熊猫”玩偶 图据网络

报道指出,在诉讼过程中,被诉的商户作出了和小林案几乎一样的解释,都称所售熊猫毛绒玩具来源合法,商品合格证上清晰载有出品方信息,自认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商户们认为市场上销售的熊猫玩偶形象大体都差不多,都是黑白两色;而自家销售的玩具与原告方生产的玩具在熊猫的大小、竹子的材质、竹叶的位置等方面存在差异,坚称不构成侵权。

律师解读:不知情、正规网购不是免责事由

在杨钧茗看来,甜品店放置熊猫摆件被诉案和销售熊猫毛绒玩具连环侵权案暴露了一个共性问题:当前中小经营主体普遍存在“花钱买了实物就可以随意销售、使用”的知识产权法律盲区。

“花钱购买商品不等于就可以商用展示。”杨钧茗针对甜品店放置熊猫摆件被诉案分析指出,涉案熊猫摆件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权利人依法享有展览权等权利,小林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熊猫摆件,仅取得物品物权,并不必然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公开展示的授权,其将熊猫摆件放置于自家门店门口,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商业陈列,用于吸引客流、美化经营环境,客观上已构成著作权侵权。

杨钧茗说,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合法来源抗辩能否适用于终端商业使用者。

《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据此规定,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发行者”与“出租者”。而“展览者”是对作品美感内容的直接、持续性利用,其经营利益来源于作品本身,不属于该抗辩条款适用的主体范围。

“因此,商户即便能够提供完整网购订单、付款凭证、正规购货渠道,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侵权过错,也无法直接免除侵权赔偿责任。该抗辩理由下法院可据此酌情降低赔偿数额,却无法推翻侵权定性。”杨钧茗说。

杨钧茗进一步解释说,“物权与著作权相互独立,购买实物不等于受让知识产权。卡通形象、创意装饰摆件、网红造型等,均受著作权保护,非经授权不得用于商业公开陈列。”

为帮助中小经营主体规避类似侵权风险,杨钧茗给出了具体防范指引:采购时,要求卖家提供商品的著作权证书或者授权文件,并索要发票;遭遇维权时,立即停止使用并下架争议作品,留存整改、下架、删除的时间线证据,收集整理购买记录、卖家承诺、付款凭证等来源证据。

消费质量报也借此案提醒中小经营主体,树立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合规意识,也是重要的诚信经营内容。请务必尊重原创、规范使用,避免因侵权纠纷影响品牌的长远发展。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