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6-05-27 12:41:40来源:消费质量报编辑:郭剑夫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罗安舒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筑牢群众出行安全防线,省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执法行动,并于日前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资阳市乐至县宏远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1月20日,资阳市乐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车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内江市资中县刘毛摩托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2月25日,内江市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存放1辆认证证书已注销的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资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西昌市董文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7月29日,西昌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区域内有26辆在售电动自行车存在加长坐垫的改装行为,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西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车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自贡市富顺县新亿鑫摩托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2月23日,自贡市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电动自行车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同型号车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车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攀枝花市仁和区碧宏电动车出租行在租赁服务中使用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3月18日,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租赁服务中使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零公里”二手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严禁生产销售与认证样品不一致的车辆,严禁预留改装空间;严禁销售未经认证的车辆,严禁销售不合格车辆;严禁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切实保障消费者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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