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对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万某因利用淘宝店铺发布代发短信、代打电话等服务,实际从事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万某原为淘宝店主。2023年初,万某开始在淘宝网站开设多家店铺,发布关于代打电话、代发短信等“商品”信息,并对淘宝店铺上架的相关“商品”信息进行运营、维护,接收他人订单委托后,根据委托人要求以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网络评论、组织投票、投诉举报等方式收取费用,其中部分代发短信、代打电话、网络评论等存在肆意谩骂、恶意诋毁、公然侮辱、诽谤和进行短信轰炸骚扰等违法犯罪的内容。
为扩大业务规模,2023年5月起,万某将部分店铺交由王某、周某、汪某、洪某等人运营维护,并约定收取每人18000元的管理费及30%的营业额分成。万某、王某、周某、汪某、洪某负责经营管理各自的店铺,并处理各自店铺的客户委托事项,有事项需要他人协助完成的,五人即在微信群中发布,共同实施发送侮辱、恐吓短信及拨打电话等行为。其中,万某与王某还曾对成都市新津区的两名被害人王某翔、张某实施侮辱和诽谤。
2024年5月11日,万某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14日由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5年10月17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司法会计审计,万某本人经营管理店铺的违法所得为12985元,其控制下的其他店铺违法所得分别为7645元、3369元、1045元、625元,违法所得总额达36496.7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万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信息网络大量发布违法犯罪信息,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新津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万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退出的违法所得36496.7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