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李静玮
时值盛夏,小龙虾消费持续升温,群众相关投诉举报线索呈增多趋势。为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市场秩序,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办了一批小龙虾经营主体违法违规案件。5月31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选取五类违法违规行为共计8个案例进行曝光,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引以为戒、以案示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家餐饮店涉嫌使用违规洗涤产品
2026年5月,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2家小龙虾餐饮店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要求的产品清洗小龙虾,已当场责令整改。该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遂于当月对2家餐饮店分别立案调查。
就在上周,本报报道“洗虾粉”相关产品在网络平台热销,部分产品含有草酸成分。相关专家指出,草酸不能用来清洁任何食品,如果作为“洗虾粉”或者清洁剂使用,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健康隐患。(电商平台“洗虾粉”热销 部分产品藏安全隐患|X食报⑨)
2家餐饮店涉超范围经营
2026年5月,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对2家小龙虾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但这2家餐饮店均销售了热食类以外的食品,已当场责令整改。该局认为,上述当事人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遂于当月对2家餐饮店分别立案调查。
2家餐饮店部分店员未取得健康证
同月,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另外2家小龙虾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这2家小龙虾餐饮店部分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已督促餐饮店将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调离食品岗位。该局认为,以上当事人因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的规定,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2家餐饮店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家餐饮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6年5月,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小龙虾自助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索取小龙虾原料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以及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已当场责令整改。该局认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涉嫌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1家餐饮店涉虚假宣传
2026年5月,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对某小龙虾餐饮店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内墙壁上挂有多个涉嫌虚假宣传的荣誉奖牌,已当场责令整改。该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成都都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此次曝光的五类案例,暴露出当前小龙虾餐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各餐饮单位务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洗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许可项目经营、所有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全面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网络餐饮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