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亚曦 舒可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居家安防加装监控本是守护自身安全的小事,可楼道公共区域私装智能摄像头,一不小心就越界影响邻里。自家防护边界该如何拿捏?公共区域装监控会不会触犯隐私红线?近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子,判定安装摄像头的租户已侵犯他人隐私,限期拆除。
同楼层业主在楼道公共区域安装两台360度摄像头
莫某居住于双流区某小区1212/1213号房屋,周某系同楼层1210号房屋业主。2025年10月,周某的租户在入户门外及楼道公共区域顶部,安装两台360度可旋转、带人形追踪、自动巡航、异声感知功能的全景摄像头。因莫某家入户需经过周某家门口,摄像头拍摄范围直接覆盖莫某家门口及日常通行区域,可记录家人进出、出行规律、访客信息等私密内容,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莫某多次要求拆除未果,小区物业亦下达整改通知,周某仍未彻底整改,莫某遂以隐私权受侵害为由诉至双流法院,请求判令拆除全部摄像头。
拍摄范围超出合理限度 法院判决限期拆除摄像头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本案中,周某方安装的两个摄像头具有较为智能的拍摄、追踪和录音功能,结合双方房屋相邻位置,拍摄范围可覆盖莫某房屋门口及与其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区域,能够随时记录莫某家中人员日常进出信息、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上述信息与莫某的私人习惯、人身及财产安全直接关联,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周某虽称安装摄像头系出于安全防护目的,但其行为已超出合理限度,侵犯了莫某的私人生活安宁、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对莫某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现实威胁,该行为构成侵权,周某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综上,双流法院依法判决周某限期拆除案涉摄像头。
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隐私权保护的核心是“私密性”
隐私权保护的核心在于“私密性”,而非单纯的空间属性。即使是在公共区域,如果摄像头能够持续记录特定人员的出入规律、访客情况、生活习惯等私密信息,同样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同时,安装摄像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虽然具有正当目的,但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安全防护的需求与邻居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选择对他人影响最小的方式。本案中,周某安装的摄像头具备旋转跟踪、自动巡航等功能,远超合理防护的必要限度,因此不能免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