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餐饮商家存在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四川一外卖平台因审查不严被罚5万元

2026-06-04 15:55:10来源:消费质量报编辑:牛霄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李静玮  郭剑夫

6月3日,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整治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乱象,严守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底线,查处一批案件,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最近,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1

四川某大数据科技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审查许可证等相关义务、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以及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制度案

2025年9月24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外卖平台四川某大数据科技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网上公示信息不一致、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明等违法行为。该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更新及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制度。

目前,该局已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处罚。

案例2

自贡市大安区某蛋糕店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6年3月10日,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蛋糕店检查时发现,店内糕点制作间工作台和原料储物架有10个品种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且均已开封。经查,该店销售订单主要来源于其在外卖平台注册的网店,其使用上述过期食品原料制作的裱花蛋糕均在该外卖平台上销售。

目前,该局已责令该蛋糕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及违法所得、罚款4000元的处罚。

案例3

攀枝花市东区多家食品经营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系列案

2026年1月,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发现东区蛙某餐饮店经营者杨某提交的健康证明图片存在异常,经向发证机构核实和第三方机构鉴定,确认该健康证明系伪造。在后续排查中,该局又相继发现东区某冻制品店、某餐饮店均存在使用同类伪造健康证明的情况,同时,辖区另有数十名食品从业人员涉嫌使用同类伪造健康证明。经查,上述3家食品经营单位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伪造的《四川省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合格证》,并持该假证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制作。

目前,该局已责令上述3家食品经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同时,将涉案的其余数十名涉嫌使用同类伪造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以及案件深挖发现的伪造公章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4

合江县某烧烤店未在核准的经营场所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并使用超保质期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6年3月16日,合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巡查时发现,合江县某烧烤店在外卖平台上正常接单,但其注册经营地址却无任何实际经营迹象。经查,其长期将外卖订单交由另一经营者王某代为加工,并采取自配送模式,将王某处制作的外卖食品送到消费者手中。另查明,其向王某提供过期的“鱼酸菜”原料用于制作酸菜蛋炒饭,并通过外卖平台销售。

目前,该局已责令该烧烤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原料、罚款2000元的处罚。另对王某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

案例5

遂宁市某餐饮管理公司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6年4月20日,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遂宁市某餐饮管理公司经营场所检查,查见其在外卖平台上店铺的商家资质信息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与现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不一致,在厨房内查见狮威牌吉士粉【净含量:3公斤、配料:柠檬黄(0.1%)、日落黄(0.02%)、胭脂红(0.008%)】1罐并开封使用,经其经营场所内1名厨师陈述,上述吉士粉用于制作油炸虾(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使用范围不包括虾肉)时添加使用,且不能提供上述吉士粉的上家食品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经查,其于2025年12月8日取得上述现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外卖平台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系伪造,在2025年12月4日至12月7日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目前,该局已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及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处罚,并将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6

井研县某油炸鸡翅店在网上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名称不真实的行为案

2026年1月5日,井研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井研县某油炸鸡翅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在外卖平台开设网店对外售卖“骨肉相连”食品,该食品在外卖平台详情页标注有“主料:猪骨头”字样,但其现场提供的该“骨肉相连”食品原料为预包装食品,其包装上印有“配料:鸡肉、鸭软骨、生活饮用水……”等字样,配料表中未见猪骨头字样。其在未核对该原料配料表的情况下在外卖平台将“骨肉相连”标注主料为猪骨头对外销售,在店内销售时未标注主料名称。

目前,该局已责令该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案例7

开江县某餐厅以鸭肉冒充牛肉制品案

2026年3月5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开江县某餐厅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餐厅售卖的“烤牛肉串(一把十串)”实际使用的原料为“牛肉风味小串”,产品外包装标示配料为鸭肉,但该餐厅在外卖平台上却将该菜品主料标注为“牛肉”;线下销售中,该餐厅同样以“烤牛肉串”名义进行售卖,未告知消费者该产品配料为鸭肉。另查明,其经营者持有的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未办理新证,在购进上述涉案产品时也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目前,该局已责令该餐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例8

阿坝州某网络科技公司茂县分公司未审查入网餐饮经营者许可范围案

2025年10月21日,茂县行政执法局根据移送线索,对阿坝州某网络科技公司茂县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上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超经营范围提供凉菜制售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该公司未按要求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许可范围。

目前,该局已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8000元。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执法力度,紧盯网络餐饮重点业态的重点问题,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同时,督促网络餐饮平台严格落实入驻审核、信息公示、日常管控等主体责任,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觉恪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诚信合规经营,全力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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