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抢跑”!一纸司法禁令留住重症早产儿生的希望

2026-06-11 22:20:53来源:四川法治报编辑:张晓雨

李卫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面对一个刚刚出生、身患十大危重病症的极低体重早产儿,父亲执意要带孩子出院“保守治疗”,母亲则向法院紧急申请保护。一个新生命危在旦夕,该如何“抢跑”?

近日,武胜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重症早产儿监护权保护的特殊案件,并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纸面条款转化为现实屏障。

侯某某与胡某系夫妻,2026年2月13日生下儿子胡小某。胡小某是极低出生体重早产儿,出生即被诊断出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支气管肺发育不良、新生儿肺炎等十大危重病症,必须立即抢救并持续进行生命支持治疗。

然而,胡某作为胡小某的父亲,不仅不配合医院诊疗,还在孩子尚未脱离危险时执意要求出院进行“保守治疗”。母亲侯某某认为胡某的行为严重危及孩子生命健康,遂向武胜县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禁止胡某实施危及其子生命健康及自身监护权的行为。

武胜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胡小某作为正在接受治疗的重症早产儿,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安全权等人格权益面临现实且紧迫的危险。胡某存在消极配合治疗、违反医嘱等行为,若其强行抢夺、转移、藏匿胡小某或擅自将其带离医疗机构,极有可能导致孩子出现生命危险。侯某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其监护权属于人格权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受到保护。

综上,法院认定侯某某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条件,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胡某实施抢夺、转移、藏匿胡小某,或者擅自将胡小某带离医疗机构等行为;禁止胡某实施侵害侯某某监护权的行为。

法官说法

问: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只要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且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本案中早产儿的生命健康面临现实紧迫危险,或者监护权受到侵害,就可以依法申请。

问:如何申请?

: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侵权行为存在及紧迫性的证据。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依法作出禁令裁定。禁令具有法律强制力,被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若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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