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门槛降至20万,三大变化与你的收益息息相关丨川观智库·金融研究院

2026-06-15 14:20:3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蒋华

四川在线记者 卢薇

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15年《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来,大额存单管理制度首次迎来全面修订。新《办法》共24条,对发行人、投资人、存单要素、发行管理、信息披露等作出系统规范。

对普通储户而言,这次修订带来了哪些变化?川观智库·金融研究院梳理认为,变化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认购起点降低、利率定价更透明、资金流动性改善。

从30万元降至20万元

个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降低

央行时隔十年修订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其中备受关注的是个人认购起点从30万元下调至20万元——根据《办法》规定,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的起点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人起点金额维持不变,仍为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大额存单期限沿用1个月至5年共9个品种。

这一调整并非首次出现。早在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曾以临时性公告的方式,将个人认购起点降至20万元,但当时属于阶段性安排。此次修订《办法》则意味着20万元“门槛”正式确定。

“认购起点下调后,更多中等收入家庭将有机会参与大额存单投资,有助于拓宽居民个人金融资产配置渠道,同时增强商业银行的主动负债能力。”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蔡栋梁指出,有观点认为20万元起点对普通工薪家庭来说仍然不低,但大额存单本质上定位为一般性存款产品,其认购起点需在普惠覆盖与防止小额存款过度分层之间寻求平衡。

新增DR利率作为基准

利率定价更透明

在利率形成机制方面,《办法》在保留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基础上,新增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DR)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利率,作为浮动利率存单的参考计息基准。

与Shibor不同,DR利率并非由银行报价形成,而是银行间以利率债为质押进行资金拆借的真实成交利率。也就是说,DR反映的是实际发生的交易,而非主观判断,因此更能真实、客观地反映机构的资金成本。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这一变化意味着大额存单的收益将与银行间市场的真实资金供需状况更紧密地挂钩。DR利率的引入完善了“政策利率—DR—市场利率”的利率传导链条,使得存款端的定价更加透明、公允。

蔡栋梁认为,在低利率环境下,这有助于保障居民资产收益的公平性——投资者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存单利率是如何确定的,而非被动接受银行单方面给出的价格。

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以来发行的418只大额存单产品中,1年期产品数量最多,达170只,而此前两年以3年期产品为主,期限结构“短期化”成为主流。此外,当前大额存单利率也呈现分化态势。国有大型银行1个月、3个月期限大额存单年利率在0.9%左右,而部分中小银行仍以阶段性限量发售的方式推出年化利率2%及以上的产品吸引客户。

需要提醒的是,目前《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投资者不应盲目提前进行资金周转安排,可待《办法》正式落地后再做规划。

转让和提前支取渠道拓宽

大额存单资金流动性改善

此前,流动性不足是大额存单面临的一大“痛点”。如投资者在存期内因临时资金需求要提前支取,利率将降至活期存款利率水平,投资收益损失较大。

《办法》对此作出了系统性安排。投资人可以通过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办理大额存单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相关业务,但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即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不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时,大额存单发行、交易、转让、提前支取及赎回的利率确定与计息规则,均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计结息管理规定,确保各业务环节定价有据可依、行为有规可循。

这意味着,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可以选择将存单转让给他人,而不必被迫按活期利率提前支取。通过转让,卖方可以获得相应的资金,买方则继续持有存单剩余期限的利息收益。这一机制大大降低了大额存单的流动性风险。

蔡栋梁认为,此次修订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决心,通过降低门槛、拓宽渠道、完善定价机制,构建更加规范、透明、可控的大额存单市场,引导银行从高息揽储的价格竞争转向服务质量和客户经营能力的竞争。他建议储户可优先选择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在期限配置上,短期闲置资金可选择1年期或2年期存单,长期闲置资金再考虑3年期及以上产品,“但不建议将所有资金都锁定在同一个期限的存单中,最好适当分散,有助于应对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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